《合同的变更和转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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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一)概念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主体不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那么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当事

2、人在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如果双方经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变更后的合同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孙礼海编著,P107合同的变更,实际上是用一个新的合同来代替旧的合同,但两个合同又有前后衔接的关系,即后一个合同是由前一个合同“变”来的,要么是合同当事人变了,要么是合同的内容变了,但不能是同时都发生变化,否则前后合同就没有联系的基础,称不上变更。从合同法的规定看,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和合同内容的变化是分别由两个专门制度规定的,即合同转让制度和合同变更制度。因此,狭义的合同变更专指当事人不变

3、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形。(二)合同变更的特点1、合同条款的任何改变都构成合同内容的变更。2、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改变3、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三)合同变更的形式原来的《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合同法未对变更合同的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就当事人而言,变更合同重要内容的,还是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宜,以便在发生纠纷找到解决争议的依据。(四)合同变更的效力合

4、同变更实际上是新合同取代了旧合同,因而双方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但是,合同的变更不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产生效力,已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变更而受影响,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有保证人的合同发生变更,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有物的担保合同发生变更,除担保人同意外,担保将不及于扩张的债权的价值额。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当事人协商变更时,如果一方因此而受到损害,双方应就损害的赔

5、偿作出处理,并作为合同变更的内容。合同的转让概念是指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合同转让有两种基本形式——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移)二、合同权利的转让(一)概念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转让全部权利,也可只转让部分权利。如果债权人将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则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这是权利转让的典型形式。在权利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双方通过转让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份额

6、分享债权,或者共享连带债权。如果双方未就此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推定为享有连带的债权。在实践中出现的转包、转租等情况,常常与合同转让相混淆,引起了一些争议。所谓转包,就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承包合同后,又与第三方签定合同,将所承包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交由第三方完成。转租的情况与之相似,即承租人将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出租给第三方。转包人或转租人常以合同义务已转移为由逃避自己的责任,要求发包人或出租人直接请求第三方按第一份合同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而自己只是从中坐收渔利。实际上,转包和转租都不属于合同的转让,只是属于连环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第65条的第三人履

7、行规则,对两个合同分别处理。(二)不得转让的情形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但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的角度考虑,应当对合同转让的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都对不得转让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总的原则是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订立并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8、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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