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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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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和国家理性纠结:马克思早期利益思想探究 【摘要】利益是唯物主义的核心范畴,马克思正是由于对利益问题的研究才创立了唯物史观。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第一次遭遇对物质利益问题发表意见的难事,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他对林木占有者和贫苦群众的利益冲突开始进行研究,初步论证了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市民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由于受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的影响,当时的马克思的利益观和国家理性还纠结在一起。【关键词】马克思;利益;国家理性《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发表了《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摩泽尔记者的辩护》等有较大影响的文章,标志着马克思朴素的理
2、性主义利益思想开始产生,这种朦胧的理性主义利益思想集中体现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的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已经看到有权者阶级的特殊利益影响他们的政治态度,由于深受黑格尔唯心史观和理性国家观的影响,这时的马克思仍然相信国家和法的尊严,导致利益与国家和法纠结在一起。一、有产者阶级和劳苦群众的利益冲突1019世纪40年代的普鲁士,小农、城市贫民由于贫穷和破产处于极端艰难的生活状态,砍伐森林里的树木成为他们一项重要谋生手段,林木盗窃案时有发生,贫苦农民与林木占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日益尖锐。莱茵省议会为了维护林木占有者的利益,通过一项更加严厉的惩罚性法案,不但生活无着落的贫
3、苦农民盗窃林木是违法行为,未经林木占有者允许在森林中捡拾枯枝的行为也属于林木盗窃行为,两种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惩罚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交罚金给林木占有者。马克思对这种惩罚方式给予强烈批判,“惩罚本身作为法的恢复,本来应该不同于价值的赔偿和损失的补偿,不同于私有财产的恢复;但是,现在惩罚却由公众的惩罚变成对私人的赔偿了;罚款并未归入国库,而是落入林木所有者的私囊。”[1]林木占有者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的赔偿变成一项收入,他们可以把这笔收入拿来投资,把收入转化为资本,这实际上是对无产者另一种方式的剥削。二是除了罚款之外,还要对盗窃林木者进行人身处罚,他们必须到林场为林木占有者完成强迫劳动。莱茵
4、省议会通过的这项法案不但没有得到普鲁士政府的反对,反而得到了政府的默认和赞许。代表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马克思批判省议会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把罪行本身变成合法行为,在不应该用盗窃这一范畴的场合用了这一范畴,因而在应该用这一范畴的场合却掩饰了盗窃。10在对林木盗窃者进行处罚的细节上,省议会批准了分别治罪的办法,凡是用切割工具砍倒或截断活树者,用锯子代替斧头者,一律加重治罪。针对这种情况,马克思指出,“当问题涉及自身的利益时,这些明达的立法者就如此认真地把斧头和锯子也区分开来,而当问题涉及他人的利益时,他们就毫无心肝,连枯树和活树都不加区别了。”[2]有权者阶级把这种差别作为加重罪行的情节是重要
5、的,而忽视减轻罪行的情节,既然没有减轻罪行的情节,当然也不应该有加重罪行的情节。“讲求实际的林木所有者是这样判断事物的:某项法律规定由于对我有利,就是好的,因为我的利益就是好事。而某项法律规定由于纯粹从法理幻想出发,也应该适用于被告,那就是多余的、有害的、不实际的。”[3]林木所有者认为通过的法案如果不能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不能实现他们的利益,那就是具有有害后果的法。“利益的狭隘小气、愚蠢死板、平庸浅薄、自私自利的灵魂只是看到自己吃亏的事情。”[4]马克思对有产者阶级违反国家理性的私人利益持否定态度,痛斥私人利益把一个人触犯它的行为夸大为这个人的整个为人,实际上也是为了证明把捡拾枯枝定为违法行为
6、是私人利益在作祟。林木盗窃法的通过是私人利益绑架了国家和法律,是利益分配的极度不平等,是有权者对处于社会最底层的贫苦大众的压迫和侮辱。二、有权者阶级把国家窃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10莱茵省议会代表的是林木占有者的利益,省议会成员和林木占有者一丘之貉、沆瀣一气,他们抹杀捡拾枯枝、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和盗窃林木三者之间的差别,认为这些差别并不决定行为的性质,捡拾枯枝仍然是一种盗窃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马克思指出,如果国家按私有财产的方式而不是按自己本身的方式来行动,那么国家就是在适应私有财产的狭隘范围来选择自己的手段,这实际上是有权者阶级绑架了国家,国家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10马克思坚持认为,国家和
7、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和法律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任何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广大受压迫贫苦大众的权利和利益也应该受到尊重,国家高度重视狭隘的私有财产的利益就必然会转变为完全无视被告的利益,私人利益正在把国家贬低到私人利益的水平。“私人利益的空虚的灵魂从来没有被国家观念所照亮和熏染。”[5]私人利益非常狡猾,理性国家权利受到窃取的重要原因是有权者阶级的自私心理所致,林木占有者违背国家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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