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合组织能源合作法律框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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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合组织能源合作法律框架探析  内容摘要:本文以中国和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间双边和多边能源合作为视角,探讨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法律框架的构建的必要性及相应法律机制的建立,以期为中国这个能源进口大国保障能源安全提供思路。关键词: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法律框架能源俱乐部2001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成立。成员国中的俄哈为资源大国,石油、天然气、煤、铀等资源储量丰富。而中国是能源生产国,更是能源消费大国,能源供求缺口越来越大,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加强中国与俄罗斯及中亚四国能源合作一直是我国解决能源安全的重要

2、举措,与其相关的法律机制研究理应成为中国能源战略的重要课题。上合组织能源合作概览(一)中国与俄罗斯、中亚国家双边能源合作概览1.中国与俄罗斯双边能源合作概览。中俄能源合作,可以追溯至1996年叶利钦访华时签署的《关于共同开展能源领域合作的协定》。据此协定,合作领域包括核能、电力、油气,合作形式以能源贸易为主。此后双方能源合作不断深入和扩大。142000年,中俄双方达成协议,合作修建从伊尔库茨克州到大庆的石油管道(“安大线”)。2001年,中俄两国总理会晤时,正式签署协议,规定“中国为俄远东输油管道原油唯一接收国”。2006年,中

3、石油与俄气签署天然气供应备忘录,俄方同意从东、西两条线路向中国每年供应680亿立方米天然气。2009年4月,中俄签署《中俄石油领域合作政府间协议》,双方管道建设、原油贸易、贷款等一揽子合作协议随即生效。双方突破传统,创造性地采用了“石油换贷款”这一合作方式。这一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两国能源合作实现重大突破。2009年6月,中俄批准《中俄投资合作规划纲要》,两国元首强调要全面推进石油、天然气、核能和电力领域合作。同年10月中俄双方签署了一系列能源合作协议。2010年中俄双方共签署能源领域政府及企业间协议近20项,合作领域涉及石油、天然

4、气、煤炭、电力、核能、可再生能源利用、能效等多方面。2012年12月,中俄签署四项合作文件,合作领域涵盖油气、核电、电力、煤炭、能效、新能源等。12月25日,耗时七年的俄罗斯“东西伯利亚-太平洋”输油管线投入运营,其“斯科沃罗季诺-漠河”支线,于2011年起向中国供应1500万吨/年原油。同年12月底,中俄合作建设的江苏田湾核电站二期工程正式开工。142013年3月,中俄签署联合声明,强调积极开展在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和新能源等能源领域的合作,构建牢固的中俄能源战略合作关系,共同维护中俄两国、地区以及世界的能源安全。2.中国

5、与中亚国家双边能源合作概览。中哈石油合作始于1997年。2003年6月签署联合声明,继续就中哈油气合作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同年签署相关协议。2004-2006中哈油气合作继续深入并签署多项协议,这些协议为双方油气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2009年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政府及企业间签署了一系列油气合作协议,项目包括原油管道建设和联合开发气田。此外,铀矿资源勘探和核能合作开始运作,据相关协议,双方采取合资经营的方式开展合作。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之间的能源合作既有项目合作,也有天然气管道过境的合作。2005年5月,中乌签署若干政府间协议。200

6、8年1月,两国签署中乌天然气管道合资公司创建文件。2008年10月,中乌签订开发乌兹别克斯坦的明格布拉克油田的企业间协议。2011年12月,中亚天然气管道C线乌兹别克斯坦国段合作项目启动。(二)构建上合组织多边能源合作法律框架的初步尝试142001年9月,上合组织各成员国总理共同签署含能源合作在内的区域经济合作的备忘录。2002年上合组织举办了首届投资与发展能源专题论坛,并就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同年6月,签署《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其中能源合作的规定成为多边能源合作的法律基础。2003年及其后的历年总理峰会都会强调能源合作的重要性,

7、并将其置于优先合作的首位。2006年初旨在推动成员国能源合作的国家间专门工作组正式成立。2007年8月上合组织元首峰会提出了“能源机制”的概念,确定了合作的开放性原则。2011年9月,中、俄、塔、吉四国发表《西安倡议》,建议成立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2012年6月,上合组织北京峰会强调,成员国将努力“加强本组织的能源合作”、“保障本地区能源安全”。上合组织国际能源合作法律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成员国相关法律欠缺稳定性上合组织成员国间能源合作的进展无疑与成员国的国内法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法的稳定性呈正相关性。然而,随着国际油价的高启,俄罗

8、斯与中亚国家纷纷调整了本国的能源政策,相关的法律亦出现出较大的变动性。如2009年12月,哈国以立法手段推进“哈萨克斯坦含量”的落实,与之配套的《行政处罚法》和《地下资源与地下资源利用法》等也进行了修改。乌兹别克斯坦也修改了税法的相关税目,从2010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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