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在国家赔偿中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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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责任在国家赔偿中应用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河南南阳473000)【摘要】现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标准是违法原则,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然而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单独以违法原则作为国家赔偿的标准未免对行政机关过于苛责。文章主要从我庭审判的两起不动产国家赔偿案件入手,从登记机关的职能局限、审查的方式,登记的性质几方面对不动产登记错误引起的赔偿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探讨。【关键词】不动产登记错误;过错责任房屋登记作为确认房屋产权和流转的制度,关系人民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着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然而现实中出现的一房两证、房证不符等情形,将房屋登记机

2、关不可避免的推至赔偿的“浪尖”。如果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要求,只要违法就需要赔偿,那么等待房产登记部门的将是数额不菲的国家赔偿。9【案1】一房两证引起的国家赔偿。张某向李某借钱200万,约定使用期限和利息,并将名下房产一处抵押给张某,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债务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债务,于是李某先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债务。李某胜诉,要求行使抵押权,将张某抵押的房产办理过户给李某。在房管局办理过户期间,被房管部门告知,该房屋存在争议,另有一人对该房屋持有房产证,不能办理过户。李某无法实现债权,于是提起国家赔偿,要求房管部门赔偿损失200万及相应利息。【案2】原告柴某购买

3、王某一处房屋,房产证载面积126平方米,双方在房管局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价款和税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时,被房管局告知该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及勘察审批表上所显示的面积均是80.54平方米,与房屋载面积不符。该房经测量,实际面积为105平方米。由此该房屋出现三个面积。原告多次到房管局催促纠错并办证,房管局产权处一直不予纠正并确认过户。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管局履行过户义务。经法院判决房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行为违法。该案被告直接面临原告提出的国家赔偿。9如上两个案例:案1中,房产部门过错显而易见,且已被确认违法。按照国家赔偿法律规定,房产登记部门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是该案之所以出

4、现一房两证,原因是两证的持有人原本有着经济往来,对该建筑物的不同楼层双方分别持有产权。在办证过程中,因为房产部门的失误导致出现对同一房产,两家均持房产证的情况。该案中,应有一方对该房产的真实性是明知的,并且对房产的权利,经由民事途径可以划分清楚。案2中,房产部门具有审核房屋面积的职能,出现错误显然占主要责任。由于引起登记错误存在多种的原因,有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的错误,有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粗心导致错误,还有当事人与登记机关同时存在过失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因此,单单以法院确认违法的判决来确定房产登记机关的责任显然也是有失公允的。一、赔偿争议:源于不动产行政登记性质之

5、纷争对于不动产登记行政民事混合侵权赔偿案件,学界存有如下几种观点:(一)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部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不动产登记是基于私法意志,公权部门之登记行为无法脱离申请人意思表示,进行公权登记是职责使然,且产生私法效果,不由登记机关左右,因此发生错误登记,行政机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部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源自不动产登记公法行为说,持该种观点者认为,根据立法,登记机关一般是国际私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所谓之行为因具备行使公权力的属性,故为公法行为。不动产登记的正确与否会对不动产交易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很大影响。在登记错误时受不利影响的一

6、方当事人,有权依据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向登记部门要求行政赔偿。9(三)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部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观点是持公私性质兼具说,笔者倾向于这一观点。理由:登记是凭借公权力产生私法上效力的行为,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结合,登记制度不仅具有平等主体的私权关系,而且有纵向的行政关系。公权力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登记本质引起私法上效力,二者互为表里。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既有公权的因素,也有私权介入。因此如果不动产登记部门由于一般过失对材料审查不严而导致登记错误,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如果不动产登记部门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种观点认为行政赔

7、偿应当按份承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中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一致。二、不动产行政赔偿的法律规制:过错责任的补充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赔偿,不可避免提到《物权法》的规定,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该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在为因错误登记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的同时,也对登记机关的职务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是该条规定较为抽象,尚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一、依照该条规定,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错误登记。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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