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现代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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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中国现代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路径选择——基于社会转型期存在的问题摘 要:我国新农村建设中面临诸多的社会问题。构建我国现代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必须依法整合乡村关系,实现“乡政村治”的良性互动,有效地协调好“两委”关系,充分发挥各自应有的功能,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维护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扩大社会管理的主体,培养农民参与意识。关键词:构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收稿日期:2009-05-05作者简介:郭泽保(1951),男,安徽五河人,福建行政学院教授。  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近70%,农村的稳定发展是经济社会全局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创新乡村治理模式等改

2、革的深入,给农村社会稳定增加了难度。因此,完善农村社会管理职能体制,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一、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  农村社会管理是指各级政府、农村社会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维护农村的社会公正、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依法管理农村社会公共事务、调整农村社会利益关系、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调节农村收入分配、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开展农村教育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综合性管理活动。[1]社会管理体制是与一定的社会生产

3、方式相适应的,即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社会管理体制。新中国成立后,11中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经历了三个阶段,并且体现不同的时代特征。  第一阶段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是为新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初创阶段。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确认行政村与乡为一级地方政机关,在土地改革未完成的地区,乡农民代表大会或乡农民代表会议代行乡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与此同时,国家还对乡(行政村)行政区域进行了两次大的调整。1954·42·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4、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县以下农村基层行政区划为乡、民族乡和镇,撤消了行政村建制。从而确定了我国乡、民族乡是农村基层行政区划,乡政权是农村基层政权,是我国国家政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民族乡等基层政权在管理农村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等社会管理职能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基层政权的结构和职能所作出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广大农村社会稳定、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对于完成土地

5、改革、推动合作化运动,对于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文化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阶段是1958年到20世纪70年代末,是为人民公社体制下的“政社合一”农村社会管理阶段。1958年下半年,全国实现了农村人民公社化,乡建制被“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取而代之。公社管理委员会取代了乡政权。人民公社作为农村基层行政建制,存在了将近25年之久。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规定:“公社的组织规模,11就目前说,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并且要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根据1958年12月

6、10日中共中央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公社的管理机构,一般可以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区(或生产大队)一般是分片管理工农商学兵,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此后,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均从法律上确认了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组织形式。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人民公社作为“左”倾思想催生出的兼具基层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和社区管理三种功能于一

7、体的组织“怪胎”,在其存续的25年间,全靠不断提升的高度集权和国家强力来支撑。这种管理体制虽使国家整合农村的能力得到了强化,把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效力推到了顶点,但是,人民公社结构上的缺陷和功能上的障碍,还是严重地束缚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阻碍了农村的社会进步。[2]  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是为“乡政村治”的农村社会管理阶段。1982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先做好试点分期分批有计划地逐步改变。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撤消25年的乡

8、建制得以恢复,使农村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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