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证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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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证探究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在理论基础上选取合理变量,构建最小二乘回归估计模型,实证研究结果得出ROA系数为4.987,说明盈利能力越好的上市公司,越倾向于选择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SJYJ系数为1.032,说明年度财务报告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积极性越高;ST的系数为-0.56,说明越是中国证监会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选择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力就越存在不足现象。另外,上市公司规模和控制权均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产生影响。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最小二乘回归

2、估计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一、前言美国安然事件,施乐,世通公司财务欺诈案等一系列的欺诈丑闻出现,暴露出上市公司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之上的实质性问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只是徒具形式而已。美国国会曾于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9简称SOX法案),标志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从自由性披露阶段转入强制性披露阶段。我国在2006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8年新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3、,以及2010年新审计准则中,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出了具体准则方面的要求,由此,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入了强制性披露阶段,而且强制性披露的范围已经不只针对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而是涵盖了全部上市公司。但是从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情况来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对当前国内外有关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来看,国内外的研究十分有限。Raghunandan和Rama(1994)研究了一百家公司的年度报告,发现有八十家公司财务报告涉及内部控制管理[1];Hermanson(2000)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进行调查,发现自愿性内部控制报告有利于促进

4、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相比较强制性内部控制报告,自愿性的效率较高[2]。二、理论基础2.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概念9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为止,我国理论界还没有权威的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定义,本文结合以往的研究文献,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做出如下定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我国企业管理当局,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标准,设定了定期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的评价,并将该评价最终提供给外部信息使用者。2.2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最初是由简森和梅克朴(JensenandMeckling)于1976年提出来的,它是新制度经济学近一个时期来

5、最热门的研究课题之一。委托代理存在于经济活动的许多方面,在现代企业中,最主要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按照委托代理理论,经济资源的所有者是委托人,负责使用以及控制这些资源的人员是代理人。9委托人和代理人存在不同的利益目标,委托人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代理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不相对应,进一步增加了双方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使代理人始终存在机会主义动机。第三,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具有不完备性,它不可能对代理人的所有行为做出规定,即使可能也会严重限制代理人的创新能力。加之经济环

6、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随时可能产生。为此,委托人往往会增加对代理人的监督,但监督机制只能缓解代理间题,无法避免代理人的投机行为,况且监督是具有成本的,它不仅表现出低效率,而且不能改变代理人行为的被动地位。委托代理中,委托人总是希望代理人可以给予委托人尽可能多的信息披露,其中包含内部控制信息,以便委托人根据所得信息调整自我目标函数实现与代理人的尽可能一致,因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际上是针对委托人和代理人之前,由于存在不同的利益目标而产生的矛盾,制定了缓解两者冲突的制度设计。2.3信息非对称理论信息非对称(Informationasyfnmetry)

7、是指委托代理的双方对事件活动的掌握程度不同,即双方都知道,但是一方比另一方掌握的信息更多,甚至第三方无法验证,即使验证也需要花费巨大的代价,甚至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在信息非对称的参与者中,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相反方称为“委托人”。9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中会存在代理人向委托人产生隐藏行动和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隐藏行动,是指签约后,委托人只能观察到代理人的行动结果,而不能准确或完全得到代理人行动本身,即存在不完全信息,所以,为了达到要求代理人按照委托人意愿行动的目的,就有必要设计一个激励约束契约以诱使代理人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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