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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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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
2、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资料详附表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资料详附表二)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___字第______号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字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
3、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字之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
4、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即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港币(hd)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
5、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目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知照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照办。 第五条 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______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___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惟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
6、利率,按贷款日之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市场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低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顺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三、抵押人
7、必须在_______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之款项,应送_______银行深圳分行或经由银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汇缴交;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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