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ID:6017288

大小:2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2-31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_第1页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_第2页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_第3页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_第4页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XX年月,上海公司与英国z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z公司向公司购买XX吨小麦,价格为fr利物浦180美元/吨,总价36万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预付20%货款,其余80%货款以保兑、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交货日期为XX年7月20日。  6月23日,z公司预付货款72万美元。7月20日,公司将售于公司的1000吨小麦与售于z公司的XX吨小麦混装交付于中远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卖方指令。7月21日,公司分别通知z公司、公司其货物已装船运出。7月30

2、日,公司支付全额货款。8月10日,小麦运抵伦敦港,公司提走其1000吨小麦。8月12日,小麦运抵利物浦港,发现400吨小麦已因高温天气变质多日。因提单延误,公司同意z公司保函无单放货,但注明付现交单(ashagainst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XX年月,上海公司与英国z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z公司向公司购买XX吨小麦,价格为fr利物浦180美元/吨,总价36万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预付20%货款,其余80%货款以保兑、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交货日期为XX年7月20日

3、。  6月23日,z公司预付货款72万美元。7月20日,公司将售于公司的1000吨小麦与售于z公司的XX吨小麦混装交付于中远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卖方指令。7月21日,公司分别通知z公司、公司其货物已装船运出。7月30日,公司支付全额货款。8月10日,小麦运抵伦敦港,公司提走其1000吨小麦。8月12日,小麦运抵利物浦港,发现400吨小麦已因高温天气变质多日。因提单延误,公司同意z公司保函无单放货,但注明付现交单(ashagainstduents),并向z公司声明其购买的XX吨小麦中有400吨已在途中变质受

4、损。8月22日,z公司将收到的1600吨中的700吨小麦以200美元/吨价格转卖给了英国s公司。8月30日,z申请破产,接受破产清算。其转卖小麦收益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900吨小麦仍存放于仓库。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  公司向法院主张:货物未经拨归(apprpriatin),因此:(1)存放于仓库的900吨小麦所有权归属卖方;(2)卖方享有对买方转售700吨小麦所得收益的优先追偿权;(3)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因风险已转移。z公司反驳: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故货物

5、所有权已转移于买方。  在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相对复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isg,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包括所有权保留问题在内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未予规定。因此,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本案应适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以下简称《货物买卖法》)。首先,英国至今仍未参与isg,而中国根据isg第9条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即当某个合同是由在不同国家

6、有营业所的当事人签订并且只有一个国家是缔约国时《公约》不适用,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该实施缔约国的法律。因此中国一方与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另一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不受《公约》的制约,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其次,根据英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买受人破产案件中,卖方基于所有权保留提出取回标的物的,应适用实行破产程序的法院地法,本案中即为《货物买卖法》。  根据《货物买卖法》,应认定:本案货物已经拨归,但全部货物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卖方享有对买方出售货物所得到的14万美元的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存于买

7、方仓库的900吨小麦归卖方所有;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一、涉案产品已经拨归。英国将货物的买卖分为确定物(asertainedgds)与待确定物(unasertainedgds)的买卖。《货物买卖法》第16条规定:在待确定物的买卖中,货物被拨归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所谓拨归就是将未确定的货物特定化,即卖方无条件、不能改变主意的确认将以某些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履行某合同。本案小麦介于不确定货物与确定货物间,因为合同项下的XX吨小麦虽已装船发运,却与售于公司的1000吨相同货物混装而分不开。据此

8、,公司认为货物未经拨归。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英国在《199年货物买卖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国共同拥有者(nerinn)的概念,即在可去识别的一大批货物中,若有仍未分开的份数,卖方仍可去转让货物给买方。一经转让,买方即成为该一大批货物中的共同拥有者。在此概念下,混装货物在装上船舶后亦可视为拨归,因为付运是卖方所要做的最后行动。本案所涉XX吨小麦与公司的1000吨小麦同属于可识别的一大批,且公司已分别发出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