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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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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111001323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城市环境保护法规的建设显得越来越重要和迫切。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目的就是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以便人类与自然界能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因此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们来说是相当有必要的。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案情简介]广西宾阳县新开镇农民谭某在新圩镇圩后背岭种植了1386株葡萄,每年带给他的收入也有上千元,然而,从2000年4月起,自己刚刚进入盛产期的葡萄花
2、芽,花蕾,幼果慢慢的枯死,使谭某收入锐减,他想到可能是自己果园附近的鸿泰,新兴,新得利,天生四个滑石厂排出的毒气污染环境导致果树枯死,于是他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与此同时,果农欧流洋,欧沈国,欧启乾三人也因自己种植的龙眼,芒果,葡萄莫名其妙地枯死,也向新圩镇政府反映。2000年7月,经宾阳县环保局,新圩镇政府等部门调查后认定,滑石粉厂排出的浓烟经低压和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水反应变成亚硫酸,飘落在果树嫩叶上,造成叶片组织坏死,叶片卷曲,无再生产能力,而鸿泰等四家滑石粉厂在政府作出停业整顿后,仍继续进行生产,造成果农的损失进一步扩大,2001年6月10日,宾阳县农业
3、环境保护站对果树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证实由于烟尘的污染,致使果树枯死,直接影响当年水果的产量。谭某等人根据上述测试结果,要求鸿泰等四家滑石粉厂赔偿2001年度水果失收所带来的损失,但四家滑石粉厂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40条第1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1、2款[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的民事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其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
4、)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合法污染环境行为和违法污染环境行为;(2)有环境污染损害后果;(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须有因果关系;(4)没有免责事由。1.无过错责任的法律原因: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法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指导性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0条第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一条具体规定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1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损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
5、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鸿泰等四家滑石粉厂排放的烟尘造成谭某等四人的果树枯死,果树失收,滑石粉厂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果树的枯死,失收存在因果关系,且滑石粉厂不存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也不存在的三人的过错等免责事由,完全符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因此,按照规定,滑石粉厂应该对其“无心”的损害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此规定,谭某等人在滑石粉厂局部
6、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环保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滑石粉厂承担废气污染赔偿损失责任。在我看来,滑石粉厂拒绝赔偿的行为可能是出于“认为自己是非故意过失”的心态,却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带来的环境污染对他人的危害,不但妨碍经济发展,还对人体健康构成一定的威胁。其实现代工业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险的污染危害环境的企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的工艺和工程越来越复杂,规模也越来越大,虽然他们采用了种种技术安全的专门措施,仍然不能完全消除他人遭受损害的危险。也就是说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如若企业不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任且不加以克制的话,
7、那对他人和社会的损害就会越来越大,届时又会有谁来为此买单呢?类似于滑石粉厂之类的生产企业一定还有很多,想想这样下去,环境会越来越差,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也日渐缺失,这显然是不可行的,因此生产企业应该增强自身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在排污时考虑一定要全面,更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法律意识:亏损企业污染危害环境造成的损害,同样也应承担赔偿责任。1.无过错责任的意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已为当代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立法和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形势,我国民事法律应与国际立法接轨以适应这一趋势。在公害的损害赔偿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重大的意义:(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排污单位造成
8、环境污染危害,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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