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预防当前盗窃林木犯罪相关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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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预防当前盗窃林木犯罪相关问题探究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讲生态文明提高到突出地位,而我国当前森林资源稀缺,同时又大量存在着盗伐、滥伐、盗窃、破坏林木等不法行为,与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背道而驰,这一矛盾的存在,除了法律规定上的漏洞这一原因之外,也还有实践中执法和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拟从此两方面处发,对林木类犯罪问题作一些探讨。【关键词】盗伐;盗窃;起罚标准;成因;对策森林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资源,保护森林同时也是对我们生存环境的一种保护,森林不仅可以净化空气,还对涵养水分、防风固沙有重要作用,此外,森林还有利于保护动物多样性,

2、保护森林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党的十八大更是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12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不仅要种树,同时还要护林。为经济利益所驱使,总会有不法分子妄图通过非法获取和买卖林木获利,因此将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规制之下,对相关行为进行惩处,是保护我国森林资源的必要手段。而实际情况却是,在社会背景剧烈变动的当下,关于盗伐林木的相关规定迟迟未有修改,如刑法2002年的第四修正案和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保护林木的执法工作中,也遇到了许多现实中的问题。下本将从现有法律规定及执法实践两个角度处发,对我国关于盗窃林木行为的规范提出一些完善意见。一、盗伐林木罪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及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伐林木罪是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个罪罪名,从中可以看出,盗窃林木罪不仅侵犯林木所有人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及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相比于普通的盗窃罪而言,盗伐林木罪破坏的是复杂客体,在认定社会危害性上,不应该单纯盗伐林木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盗窃行为,更应该考虑到,盗伐林木行为中森林特殊的生态价值,因此在处罚上,应该对行为的两

4、种性质都进行处罚,而非仅仅是从盗窃或者破坏林木的角度,进行处罚。从现行法律角度来看,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加重对盗伐林木罪的行政处罚1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8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

5、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从《森林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盗伐林木行为,在行政处罚上仅以“补种”和“没收”、“罚款”作为处罚方式,而《刑法》虽然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等处罚,但是因为有“数量较大”的适用限制,所以实践中的小规模盗伐林木案件,主要适用的仍然是《森林法》的规定。但在《森林法》中,却并没有对盗窃林木、故意损坏林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相对应的这一类行为只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关于盗窃的规定来处理(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

6、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前文已经论述,由于盗伐林木罪所侵害的乃是复杂客体,又其行为后果相对盗窃林木来说更为严重,不论是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亦或是行政处罚必须与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的行政法原则,盗伐林木罪的处罚都应当比盗窃林木罪更为严厉。12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则会在执法实践中出现冲突,例如:一个人到国有林场的山上砍伐一棵正在生长的树木,偷偷运回家中自用,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后,只能依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责令其赔偿损失、补种林木等;而另外一个人到山上将一棵已经被人伐倒的树木偷偷地运回家中,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后却可能被处以

7、治安拘留15日并罚款。这一现象的产生在实践中又会引发其他问题,首先,刑法处罚和行政处罚在法律层面的区别对于普通群众而言并不情绪,而由于被治安拘留属于民间“被关了”的概念,因此会被认为是一种比“罚钱”更为严重的处罚方式,这样一来,很容易给人以处罚不合理、执法不公的认识,不利于执法工作的展开和依法治林政策的宣传。其次,虽然《森林法》从维护森林覆盖率等因素考虑,提出了“补种”这一特别的行为罚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但是在实践中,一来,有些地区的林地资源本就紧缺,很难有空余林地专门用以执行补种处罚,导致部分“补种”成为不

8、可执行的、延后执行的不确定因素;二来,有些稀缺林木或者生长期较长的木材,考虑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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