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醛含量强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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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譯文是由加利福尼亞空氣資源委員會免費提供,以協助公眾理解該法規的要求。然而,該譯文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亦不控制或影響該計劃的解釋、管理和執行。該法規的正式英文版是起控制作用的權威版本,當解決關於該法規之要求的任何問題時,必須查閱其正式英文版。最終管制令降低複合木製品甲醛排放的有毒物質空氣傳播控制措施通過《加利福尼亞州規則法典》第17冊新增的第93120-93120.12各節,內容如下:第93120節。降低複合木製品甲醛排放的有毒物質空氣傳播控制措施。(a)降低複合木製品甲醛排放的有毒物質空氣傳播控制措施包含在第93120節至第93120.12節中。(b)目的。此有毒物質空氣傳播控制措

2、施旨在降低在加利福尼亞銷售、供銷、供應、使用或製造銷售的複合木製品,以及含有複合木製品之成品的甲醛排放。此法規中所涉及的複合木製品是指硬木膠合板、刨花板和中密度纖維板。(c)適用範圍。此有毒物質空氣傳播控制措施適用於:(1)製造、銷售、供銷或供應硬木膠合板、刨花板和中密度纖維板以在加利福尼亞使用的製造商;(2)銷售、供銷或供應硬木膠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纖維板以及含有複合木製品之成品以在加利福尼亞使用的銷售商;(3)銷售、供銷或供應硬木膠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纖維板以及含有複合木製品之成品以在加利福尼亞使用的進口商;1(4)使用硬木膠合板、刨花板和中密度纖維板製造其他商品並銷售、供銷或供應以

3、在加利福尼亞使用的加工商;(5)銷售、供銷或供應硬木膠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纖維板以及含有複合木製品之成品以在加利福尼亞使用的零售商;以及(6)《加利福尼亞州規則法典》第17冊第93120.1節所定義的第三方認證機構。(d)此有毒物質空氣傳播控制措施不適用於經製造、分銷、加工、進口、銷售、供銷或供應以在加利福尼亞境外裝運和使用的硬木膠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纖維板以及含有複合木製品的成品。注:引用的權威資料:《健康與安全法典》(HealthandSafetyCode)第39600、39601、39650、39658、39659、39665、39666和41712節。參考文獻:《健康與安全法典》

4、第39650、39658、39659、39666和41712節。93120.1定義。(a)就此有毒物質空氣傳播控制措施而言,下列定義將適用:(1)「ANSI」指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mericanNationalStandardsInstitute)。(2)「ARB」指加利福尼亞空氣資源委員會(AirResourcesBoard)。(3)「ASTM」指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AmericanSocietyforTestingandMaterials)。(4)「批量」指在一次輪班期間(8或12小時,加上或減去一個小時的生產時間)所製造的複合木製品數量。(5)「組合芯」指用於製造硬木膠合板的基板,

5、由數層薄板和刨花板或中密度纖維板組合構成。2(6)「組成部件」指含有一種或多種複合木製品並用於組裝成品的裝配部件。(7)「複合芯」指用於製造硬木膠合板或層壓製品的基板,由刨花板和/或中密度纖維板,或組合芯構成。(8)「複合木製品」指硬木膠合板、刨花板和中密度纖維板。「複合木製品」不包括硬質纖維板、《自願性產品標準-結構膠合板》(VoluntaryProductStandard-StructuralPlywood,PS1-07)中所規定的結構膠合板、《自願性產品標準-木基結構板的性能標準》(VoluntaryProductStandard–PerformanceStandardforWoo

6、d-BasedStructural-UsePanels,PS2-04)中所規定的結構板、「結構複合木製品評估的標準規範」(StandardSpecificationforEvaluationofStructuralCompositeLumberProducts,ASTMD5456-06)中所規定的結構複合木材、「結構膠粘層壓板」(StructuralGluedLaminatedTimber,ANSIA190.1-2002)中所規定的定向粒片板和膠粘層壓板、「預製工字型木擱柵之結構能力的確定和監測標準規範」(StandardSpecificationforEstablishingandMo

7、nitoringStructuralCapacitiesofPrefabricatedWoodI-Joists,ASTMD5055-05)中所規定的預製工字型木擱柵、指接材,或《加利福尼亞車輛法典》(CaliforniaVehicleCode)第430節中定義的新車輛(娛樂用車輛除外)、軌道車、船、宇宙飛行器或航空器中所使用的「複合木製品」。(9)「分銷商」指因轉售或商業分配目的而向其銷售或供應複合木製品或成品的任何人士,但製造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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