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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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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市立楊梅高級中等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中華民國107年06月29日甄審委員會決議通過,中華民國107年07月31日梅中人字第1070006655號函修正發布全表選項區分(配分比例)評比項目評分標準說明共同選項(40%)學歷國中(初中、初職)以下畢業1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1.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2.各機關所屬人員於初任公職後取得之更高學歷,由甄審委員會視該學歷與擬任職務性質是否相關,審酌決定採計評分,並於陞任評分表內明定之。3共同選項(40%)高中(職)畢業2專科學校畢業3大學(獨
2、立學院)畢業4具碩士學位5.5具博士學位7考試初等考試或5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1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一、84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經甲等特考及格者,評分標準以6分計。二、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或91年1月29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以考績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評分標準以4.5分計;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評分標準以2.5分計;雇員升委任升等考試及格,評分標準以0.5分計。三、各類考試等級比照如次:(一)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丁等特考及格,相當於5等特考及格。(二)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丙等特考及
3、格,相當於4等特考及格。(三)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3等特考及格。(四)未分級之高考及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2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3級考試及格。(五)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1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2級考試及格。(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且取得轉任相當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等級計分。(七)檢覈及銓定資格考試及格,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各等級調降1分。(八)國軍上校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伇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評分標準均以4分計。四、原分
4、類職位公務人員各職等考試及格,比照計分標準如下:(一)第1、2職等:1分。(二)第3職等:2分。(三)第5職等:3分。(四)第6職等:3.5分。(五)第7、8職等:4分。(六)第9職等:5分。(七)第10職等:5分。五、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照上列評分標準再加1分。六、辦理下列出缺職務之陞任評分時,本項考試不予評分:(一)派用機關之各項職務。(二)一般行政機關內設置之派用職務。(三)各機關(構)、學校採行證照用人制度或以學歷用人之職務。普考或4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2高等考試3級考試或3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
5、格3.5高等考試2級考試或2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4高等考試1級考試或1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5年資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1.2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一、服務年資之計分: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所稱「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指「本職」,不包含代理之職務;「同職務列等」包括本機關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又所稱「現職」,不包括權理期間在內,惟銓敘審定之職等已達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最低職等之權理年資,不在此限。二、主管職務,指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三、副主管職務,指擔任副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副主管職務,並依
6、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四、尾數未滿半年者,非主管職務核給0.6分,主管職務1分;在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算;同一年內擔任非主管及主管職務者,以其當年擔任主管或非主管職務時間較長者計分。五、曾任基層服務之「同職務列等」職務年資,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另酌予加分。但加分後之分數,仍不得超過本項最高10分之限制。副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1.6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2考績甲等2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一、年終考績(成),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之最近5年為限。二、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三、另予考績(成)者,照上列標準減半計分。四、前一年度之
7、考績(成)在機關長官覆核後,如未經銓敘部審定,准先依機關長官覆核之考績結果,據以核計給分。乙等1.6獎懲嘉獎(申誡)1次0.2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6分為限。一、平時獎懲,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最近5年內(以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已核定發布者為限。二、最近5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期間不得陞任外,「申誡」比照記過減分,「記過」比照記大過減分,「減俸」減總分2分,「降級」減總分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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