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履行不符合规定 承揽人有义务继续履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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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合同履行不符合规定承揽人有义务继续履行2010年5月26日11:18  2009年9月17日,设备公司、养殖场协商订立一份木渣、稻壳气力输送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设备公司为养殖场制造木渣、稻壳气力输送设备,工程总价为35万元。该总价中包括技术设计、主要设备制造、设备运输、指导安装调试、技术培训、质保维修等。设备涉及的离心风机、吸嘴、输送管道等由设备公司提供;输送量为不小于100m3/h。在养殖场的预付款到帐30天后,由养殖场通知设备公司发货。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养殖场支付给设备公司总额的3

2、0%,货物到养殖场处起3日内支付总额的50%,调试合格后支付总额的15%,余款5%作为质保金,自调试合格后一年质保期满后的十日内支付给设备公司。合同订立后,养殖场按约向设备公司支付加工价款元。同年11月8日,设备公司按约向养殖场交付木渣、稻壳气力输送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养殖场又于2009年11月11日向设备公司支付价款元。2009年11月22日,设备公司就安装调试中发现的问题签署了情况反馈单,认为养殖场为设备调试提供的设施到位,基本符合要求;经试车后发现电动机的功力不足,在更换了55KW的电动机后仍

3、发现风量不足,产量未达标准,且经常堵塞,这是因木渣粒径很细,达到了125-135kg/m3,远大于送样的90kg/m3所造成的,致原设计依据与现实有严重的偏差。如放弃原方案重新设计制造,会给双方造成很大的损失。故建议公司更换风机,提高风量,增加风速。2009年11月25日,设备公司根据养殖场木渣堆密度的改变所产生的问题,向养殖场提出一个改革方案:1、动力源由离心风机改为罗茨真空泵,以解决输送量和管道堵塞的问题;2、将原有的软管吸料改为固定式串联二点地面喂料;3、将旋风分离器与脉冲除尘器改为上下结构的

4、组合体,便于收集、处理粉尘。改革方案需增加罗茨真空泵计11万元及其它设备以成本价计算共17万元。同年11月30日,设备公司、养殖场就设备公司提出的改革方案达成会谈纪要:商定由设备公司购置2台罗茨真空泵,20日内运到养殖场工地,如能达到混合前100m3/h左右的输送能力,再作下一步改进。在此基础上再改造除尘器和进料口的装置。以上改造后达到原合同技术要求的视为设备合格,否则为不合格。2009年12月7日,设备公司向机械有限公司订购了两台罗茨真空泵,计价款11万元。该合同约定:罗茨真空泵的所有权自设备公司

5、的货款付清时起转移。未付款的,仍属机械有限公司所有。至此,设备公司除按约支付首付款1万元外,其余货款尚未支付。在更改设计后制作的设备运到养殖场处后,因设备公司、养殖场就罗茨真空泵价款由谁负担及调试问题发生争议,导致设备至今没有调试完毕。为此,设备公司以养殖场迟迟未付款为由,于2010年2月23日向启东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原告根据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按被告的要求设计了图纸,并向被告提供了木渣、稻壳气力输送设备,后又根据被告的渣料特点变更了设计,导致增加了设备,经安装后基本符合设计要求。但被告未按时支

6、付货款。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设备款50000元,支付原告为被告垫付罗茨真空泵价款11万元,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辩称,本案的合同不是承揽合同,而是专用成套设备买卖合同,只是其中的零部件、配套工程由被告按原告的要求负责购进和施工而已。因原告不具有专用成套设备设计资质,也不具有该设备部件的生产许可证,故原、被告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即使有效,其也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原告没有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后根据双方达成会谈纪要进行改造,原告提供的设备仍未达到合同要求,原告更换成两台55KW的风机。按合同

7、约定,风机是整个设备中的一部份,是由原告负责提供并承担的。被告没有委托原告为被告代购罗茨真空泵,故原告诉称的垫付罗茨真空泵价款的行为对被告没有约束力。2010年1月25日,原告为被告安装的设备调试时仍不符合合同要求,原告的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改正措施的情况下离开了被告住地,并在之后拒收被告发出的公函。2010年1月29日,原告还在向被告邮寄设备的零部件,至今未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原告起诉的请求无合同及事实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存在以下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合

8、同性质及其效力?被告认为本案的合同性质非是承揽合同,而是专用成套设备买卖合同,只是其中的零部件、配套工程由被告按原告的要求负责购进和施工。同时提出,原告不具有专用成套设备设计资质,也不具有该设备部件的生产许可证,故原、被告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因原、被告订立的合同中涉及的设备制造并非是通用产品,而是原、被告根据被告对产品的要求进行协商订立了合同,原告又根据合同的要求予以设计图纸、进行制作、指导安装,这些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另外,被告没有提供原告为被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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