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9714869
大小:79.13 KB
页数:8页
时间:2020-11-13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2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供水与用水、安全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附则7章43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水与用水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扶持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2、第238号《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斌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
3、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1/8.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
4、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
5、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
6、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2/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7、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
8、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三章供水与用水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