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制度法律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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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功制度法律研究立功制度法律研究遏制功利主义扩张:立功认定的界限回位【论文提要】司法实践中,功利主义色彩渐渐由立功制度的先天内质向刑事法官、犯罪分子、国家政策逐步扩张,主要体现在非典型的立功情形的认定上。过宽的认定将导致与正义、道德的直接冲突,裁判思维的功利化,司法资源的浪费等等问题。通过例举数个案例,进行实践分析,明确认定与否的观点,阐述针对个案的理由,从中分类归纳共性,总结在遇到非典型立功情形认定时应有的思维导向:1、功利不能过分触犯正义;2、义务不应给予奖励;3、价值判断;4、渴望立功的人应当承担风险。运用思维的主要目的在于遏制立功认定宽泛,促使界限回位。说

2、明:本文所提及的立功情形主要指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全文共8293字。一、立功制度的先天缺陷:浓重的功利主义色彩笔者无意赘述立功制度的发展历程,不能否认,立功制度的设立换取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使得能有效打击由立功所发掘的犯罪黑数(刑事隐案),并且充分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是中国法治刑事政策的需要。最重要的是按照功利主义思想代表边沁的道德算术来看,即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从而实现了社会安定的整体幸福。但是其先天1/14缺陷仍然难以掩盖:1、功利主义的强烈展开。边沁关于功利主义思想的描述是:”对某行为的肯定或否定,取决于行为是否具有增进涉及切身利益的当事人的幸福,或者

3、说是以能否促进幸福来评价行为。所谓行为,不仅指个人的,而且包括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政府的工作就是通过惩罚与奖赏来促进社会幸福”。立功设立起点极为功利,国家为全面惩治其他犯罪而对犯罪分子采用的”交易手段”,方式是以功抵过,减轻立功人员刑罚,最终以最低成本的方式惩处犯罪,维护国家治安。对犯罪分子而言,不管悔罪的主观心态存在与否,立功是一种值得期待的利益诱惑,也是一种较易实现”折抵罪过”的行为激励,立功制度”究其本质是国家和犯罪分子的双重功利主义”。2、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变相侵犯。立功成立而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下,罪行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本身的人身危险性与

4、应受的刑罚之间难以相互对等,笔者认为这变相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导致罪刑之间无法真正平衡。3、被害方利益受损。若因立功表现,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期缩短,甚至幸免死刑,被害方的可期待利益必然受损,心态必然失衡,尤其是对利益丧失的无奈以及对犯罪分子能否真正以罚赎罪的质疑。4、挑战人性、道德。古代尚有”亲亲相隐”,立功制度中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协助抓获同案犯均是对信任、忠实等道德素质的强烈冲击,从社会学、伦理学角度看,并不利于人与人之间道德共识的建立。2/14基于以上等原因,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对立功制度均较为谨慎,例如1968年公布的《日本刑法》未作单独规定,只在第66

5、条规定”有值得酌量的犯罪情节时可以减轻刑罚”,而”犯罪情节”则是指犯罪轻微的客观事实,以及犯罪动机、平常表现、犯罪后的改悔等主观事实”,可见也只是将立功作为一种笼统性的酌定情节。二、现实隐忧:功利主义渐有扩张之势立功确有其存在的价值性,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非典型的立功情形,在判断分析时往往容易出现两可之间、左右摇摆、界限不明的情况。(一)分歧:两例”立功情形”的不同观点【例1】章某向崔某多次通过网络qq的联系方式购买仿真枪支,章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被抓获后,提供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崔某平时使用的数个qq号码和网银信息,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崔某,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

6、立功?实践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公安机关依靠了章某的交代才抓获崔某,章某提供的信息对公安机关的抓捕活动产生了直接的作用和价值,应当构成立功。第二种意见是崔某使用的网络信息包含在二人买卖枪支的活动中,是属于章某应当如实交代的内容,应当评价为坦白,而非立功。【例2】王某有一朋友犯罪的线索,但一直犹豫是否要向公安机关检举反映,于是和陆某倾诉内心想法,在陆某的百般劝导之下,王某终于鼓足勇气揭发了朋友的犯罪事实,后经查证属实,陆某的行为3/14是否构成立功?实践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主观上具有揭发犯罪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劝导他人检举的行为,与犯罪揭露之间存在

7、因果联系,认定立功理所当然。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并非是直接的检举人,只是影响了王某的心理,促成了王某的揭发,不应纳入评价范畴,不能认定立功。暂且不论两种意见孰是孰非,不难发现,上述两个案例的两种意见是两类认定立功的价值理念:一类是”要素理念12下一页立功制度法律研究第2页“,只要行为是犯罪揭露或犯罪人被抓获的成功要素之一,换句话说,非该行为,犯罪无法揭露或犯罪人无法捕获,遂可认定立功,这样有利于充分揭发犯罪,打击罪恶。一类是”狭义理念”,恪守法律规定,慎守认定范围,一定要在满足立功本身的主体、行为等要件的同时,排除如坦白等其他法律评价的情况下,方可认定立功。正是在

8、不同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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