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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集团财务人员法律知识学习的通知集团各公司及财务部:为了确保集团财务人员遵纪守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杜绝职务犯罪,希望全体财务人员学习刑法第384条及相关法律案件。案例如下:第一、按照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

2、关规定予以挪用,以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就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指改变公款用途,这是该罪的核心问题,国有公司企事业人员为“揽储”把公款从单位设立的基本帐户的银行转入另一个银行,从对公户转入储蓄户,尽管公款的数量并没有变动,但是银行名称改变,户名也改变,虽然钱都在银行里,但事实上拆借的公款因“揽储”有了特殊的意义,公款已被“揽储”的银行用于营利活动,因此公款的用途已经被实际改变,挪用行为已经完成。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国家工

3、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拆借公款“揽储”的目的就是为了谋取利益,但由于利益本身表现的特殊形式,它的实际兑现就不能用简单的物质利益的实现来作为评判标准。公款“揽储”行为的目的就是使各方利益都既得实现。财务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用“揽储”的形式将公款“借”给银行,行为符合高法的司法解释。在实际操作中,各商业银行为防止银监会查处,对于“揽储”的相关规定、奖励政策、实施方案,都心照不宣地口头下达任务,尽可能不留存任何书面的文件备案,这样一来,公款拆

4、借人实际因“揽储”所得利益在取证上就非常困难。但是只要有证据证明公款是因为“揽储”而存入银行的,不管个人的利益是否实现,银行本身的利益是实现的,都应成立挪用公款罪。    第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挪用公款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为“揽储”私自拆借公款存入银行,按照高法的司法解释,此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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