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十问十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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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十问十答一、婚姻存续期间,是不是就不能进行财产分割?应当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不允许分割的。但是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做了两种情形规定:(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婚姻存续期间,符合解释三规定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分割共同财产造成对方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也规定

2、,对共同共有人具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进行分割。二、恋爱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房屋并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如双方最后分手,一方以该合同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己,请问法院是否支持?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制度。《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解释三规定,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在房屋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一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只要是未办理房屋过户,赠与一方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方即使拿着签订的赠与合同起诉要求对方按合同办理房屋过户,其请求也

3、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三、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但是丈夫瞒着妻子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请问该第三方是否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须具备三个条件:一、转让时是善意的,二、支付了合理对价。三、已经办理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具备上述条件下,配偶一方一般不得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理由要求返还房屋,事后也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出售房屋一方赔偿损失。因此,为

4、了保护夫妻一方合法利益,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也应当登记在双方名下。四、甲婚前用个人名义贷款购置房屋一套,后与乙结婚,婚后因为乙没有工作,甲一直用自己工资偿还房屋银行贷款,请问离婚时,乙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该房屋?婚姻法解释三虽然规定了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产权登记一方应当就不动产的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是如果乙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是否就无权要求补偿呢?答案是否定的,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工资、奖金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即使乙没有收入来源,但是甲偿还贷款的工资收入中一半是

5、属于乙方所有,因此也属于解释三规定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乙方有权就婚后支付的款项和房屋增值部分(返还工资中属于自己的款项和增值部分)要求补偿。五、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自己子女购买的房产,一定是属于自己子女,而对方没有任何权利吗?这是对新解释的误解。如果该父母的出资购买的房产的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该父母的子女,则,夫妻另一方对该房产没有共同的权利。但是,如果产权证上面所有人为夫妻双方,则另一方对该房产也享有共有权。法律依据: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6、(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六、一方以其婚前财产支付首付并向银行贷款购房,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房屋归支付首付的一方,该房产未还贷款也归为其个人债务,与对方无关。但是,支付首付方须向对方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为偿还贷款所付出的,以及因房价上涨而应当给予对方的增值补偿。法律依据: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

7、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七、夫妻一方婚前在银行个人存款10万元,请问该10万元的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一方婚前在银行存款10万元属于个人财产无疑,依据解释三规定,婚后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八、夫妻一方婚前个

8、人房屋一套,请问婚后该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该房屋进行出租而产生的收益,该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两种情形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投资经营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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