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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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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工福利政策与立法(PPT51页)壹、勞工福利的意涵『勞工福利』是以全體勞工為對象,旨在保障勞工利益,改善勞工生活。廣義勞工福利指由政府、社會、企業主、或工會等,為謀使勞工在工作上、生活上、環境上及社會上,獲得必要之照顧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的各種制度、規章與措施。包括工作報酬、工作時間、勞工保險、勞工教育、勞工休閒、就業服務、福利設施,甚至工會組織也涵蓋在內。狹義勞工福利指在企業經營中所應給予的基本勞動條件外,由企業主或工會或勞資雙方,有計畫地以各種措施,謀使勞工在工作上、生活上,獲得更多的改善,以提高生產效率的作法。貳、現今勞工問題就業安全問題(一)就業歧視:中高齡、族群、身心障
2、礙者、性別。(二)著重高科技與專業化:產業升級、證照制度。(三)就業輔導工作:雇主不常利用、職訓技能的適用性。(四)就業型態改變:低度就業與勞動參與。職業安全問題(一)職災:工作環境不安全、未落實工安教育與督導。(二)職業病(三)工作壓力退職經濟保障問題(一)老年保險給付不足:投保薪資過低、一次給付。(二)勞工退休制度不健全。貳、現今勞工問題(續一)參與決策權力問題(一)勞動過程參與不足:單調、重複性事務。(二)勞動權益決策參與不足:解雇、關廠、勞動條件調整。勞工住宅問題薪資所得過低,貸款利率過高。外勞引進與管理問題(一)薪資不合理。(二)外勞文化適應,以及對台灣社會、衛生,以
3、及治安衝擊。(三)衝擊本國勞工就業。參、勞工福利政策憲法規定(一)確保國民生計發展—節制私人資本原則第145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二)保障民眾工作權第152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工作機會。(三)保護勞工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四)促進勞資和諧第154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肆、勞動條件基本權益相關法規勞動基
4、準法(一)公布時間民國73年07月30日(二)最近一次修正民國91年12月25日(三)宗旨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四)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肆、勞動條件基本權益相關法規(續一)(五)勞動契約—9至20條1.明訂勞雇雙方終止契約之條件與保障。a.雇主預告終止契約與否的條件。如因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雇主需先預告。倘若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
5、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肆、勞動條件基本權益相關法規(續二)b.勞工終止契約與否的條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
6、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2.遣散費給予與否。肆、勞動條件基本權益相關法規(續三)(六)工資1.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2.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3.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標準加給之。4.雇主對勞工
7、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肆、勞動條件基本權益相關法規(續四)(七)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1.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2.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3.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4.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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