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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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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1]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2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合同法》分则的15种合同2.其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合同3.无名合同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解释的功能平衡的功能填补漏洞的功能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5.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6.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当事人资格当事
2、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法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二、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三、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有疑义就要对表意者做不利之解释四、订立合同的程序
3、(一)要约1.要约的含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邀请的含义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若具体确定,并对商
4、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若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悬赏人以公开声明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3.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后,要约人要接受邀约的约束。4.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的撤销及其限制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
5、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6.要约的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2)承诺必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沉默不是承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3)承诺应
6、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邀约的内容相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
7、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3.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五、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的含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特点在于:(1)重复使用(2)预先拟定(3)不与对方协商2.格式条款的订立(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8、司法解释(二):在订立合同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志。(3)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4.格式条款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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