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程序复习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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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申请程序例題15申請案有兩項以上之請求項,判斷其是否符合發明單一性的標準在於請求項所載之發明的實質內容是否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試問:兩項以上獨立項所載之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之態樣為何?獨立項與其附屬項之間通常有無存在發明單一性的問題?(99年專利商標審查人員二等)第34條(分割申請)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   分割後之申請案,仍以原申請案之

2、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仍得主張優先權。   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第11條(專利代理人)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專利師法2007年6月20日通過專利師法專利專責機構職員及專利審查人員於任職其內,除繼承外,不得申請專利及直接、間接受有關專利之任何權益(專利法15條)申請所需具備之文件第25條(申請專利

3、之程序)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申請日一、文件備齊日第25條II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二、文件補正日第25條III、IV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申請改請第108條(改請之申請及範圍限制)申請發明或設計專利後改請新型

4、專利者,或申請新型專利後改請發明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改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後。   二、原申請案為發明或設計,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逾二個月。   三、原申請案為新型,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逾三十日。   改請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第27條(申請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人最遲應於申請日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但該生物材料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

5、得時,不須寄存。   申請人應於申請日後四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並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屆期未檢送者,視為未寄存。   前項期間,如依第二十八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國外寄存機構申請前如已於專利專責機關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並於第二項或前項規定之期間內,檢送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之證明文件及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不受第一項最遲應於申請日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申請人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之外國所指定其國內之寄存機構寄存,並於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期間內,檢送該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不受應在

6、國內寄存之限制。優先權申請案同ㄧ前後申請案之內容需為相同,始得主張優先權。優先權之效果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優先權之種類國際優先權國內優先權第28條國際優先權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前項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如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亦得依第

7、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第29條(主張優先權之事項)依前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下列事項:   一、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   二、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   三、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案號數。   申請人應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未主張優先權29III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之規定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29IV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申請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或依前項規定視為未主張者,得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

8、張,並繳納申請費與補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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