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程序4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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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申请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如下:  一、专利申请的受理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专利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申请。  (一)、专利申请受理范围  1.接收国内单位或者个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2.接收港、澳、台居民个人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3、不受理境外申请人直接递交或者通过涉外代理机构递交的申请文件。  4、不受理P

2、CT专利申请文件。  5、不受理分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该申请文件可通过挂号信函的方式直接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6、不受理申请人递交的中间文件,该文件可通过挂号信函的方式直接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二)、专利申请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一式二份,各类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打印或者印刷。  1.申请发明专利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摘要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3.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请求书及其该外观设计的图

3、片或照片等文件。  4.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且必须打字或印刷,字迹整齐清晰,不得涂改。  5.通过请求书能够确定申请类别。  6.请求书必须填写申请人、申请人地址。  7.按专利法或有关规定必须委托相应代理机构的个人或法人,应由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三)、专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代办处对收到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检查和核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对申请人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书进行审批,确定准予减缓的标准,发出通知书。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没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的专利申请,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费用

4、缴纳通知书。  2.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对于符合受理条件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的专利申请并且符合费减规定的,作出费减审批,确定准予减缓的标准,并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4.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不符合费减规定的专利申请,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通知书中注明不能费减的原因和应缴费的期限和数额)。  5.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专利申请文件的申请日。申请人面交的申请文件,以面交日为申请日。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以寄

5、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以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  (四)、专利申请受理的审查依据  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办字[2001]第3号)。  二、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对专利费用减缓请求进行审批。  (一)、专利费用减缓的种类  1.申请费(其中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复审费  5.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二)、专利费用减缓的比例  1.个

6、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5%。  2.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  3.两个以上的个人(包括两人)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专利费用不予减缓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对专利费用减缓请求进行审批。  (一)、专利费用减缓的种类  1.申请费(其中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复审费  5.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二)、专利费用减缓的比例  1.个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5%。  2.

7、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  3.两个以上的个人(包括两人)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专利费用不予减缓前提出。  (四)、专利费用请求减缓的审批  1.费用减缓请求书上的请求人应当与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的请求人一致,并应有申请人签章,否则不予审批。  2.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由专利代办处审批后生效,费用减缓请求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3.专利费用减缓请求未被批准的,应当在接到专利代办处通知之后,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8、内按规定数额缴纳或补足费用。在请求批准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发现问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并根据情况作出新的审批决定。  4.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者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所应缓缴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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