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94759
大小:40.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08-23
《北京大学医学部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北京大学医学部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并参照《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办法。第一条 就业的基本原则毕业研究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规定的就业时间和服务范围内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方案的办法。第二条 就业服务范围和相关政策国家规定的毕业研究生就业服务范围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的科研单位、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党政机关;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根据《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
2、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视为服务范围内。学校鼓励毕业研究生到基层,到边远省区和西部地区就业。对志愿到西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报请北京市教委签发《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支援西部大开发荣誉证书》。对支援西部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保留北京户口;对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对于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研究生,服务期满后,学校将继续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并将其列入新年度应届毕业研究
3、生就业方案。第三条 就业工作基本程序(一)研究生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统一部署进行。(二)春季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在每年寒假后上报;夏季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在每年5月底上报。(三)春季毕业的研究生“双选时间”截止到寒假前;夏季毕业的研究生“双选时间”截止到5月30日。7(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当年毕业的研究生须到医学部研究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落实就业单位。被用人单位拟接收的毕业研究生须由毕业生个人、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定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交医学部研
4、究生就业指导中心,一份毕业生个人保留。协议书由医学部研究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复制无效)。(五)毕业生政审:如果毕业生接收单位要求毕业生出具在校期间政审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完成政审,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党委公章,然后到医学部研究生工作部办理。(六)就业方案经教育部批准后,学校将安排统一时间进行派遣。第四条 个人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的毕业研究生就业政策个人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的毕业研究生,学校不负责就业派遣事宜。第五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的规定(一)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含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毕业研究生,需在毕业当年的5月30日前提出申
5、请,签定“应届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协议书”(见附件),纳入学校自费出国上报计划。(二)毕业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且获得国(境)外邀请信函及资助证明后,学校为其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三)自费出国(境)留学成行的毕业研究生需凭北京市教委下发的“回省就业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省(区、市)就业主管部门。符合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保留户口、档案要求者,也可将户口、档案保留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四)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未成行的毕业研究生,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教育部后又提出就业的,由学校于毕业当年9月底前纳入“毕业研究生
6、就业分配调整方案”上报,经教育部批准后,可为其办理派遣手续。超过9月30日的,回生源省(区、市)就业。(五)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研究生必须与全体毕业生同时办理离校手续。毕业当年的9月底尚不能办理出国手续者,将派遣回生源所在省(区、市)办理。第六条 报考博士生和申请博士后的就业规定7(一)报考博士生或申请国内博士后的毕业研究生,如同时考虑就业,要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征得对方的同意,并在签定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方可列入就业方案。若考取博士生、进入博士后流动站(须有接收函),在派遣时作减员处理,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自动作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事宜;未被录取者按
7、原就业方案派遣。(二)对于既未选择工作单位又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派遣回生源省(区、市)就业。(三)报考博士生或申请国内博士后被录取并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教育部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市)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市)就业。第七条 申请自谋职业的规定申请自谋职业的研究生,需经学校审批同意,在全校统一派遣时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第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毕业研究生中参加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者,由于录取时间与“双向选择”限期存在矛盾,因此允许报考公务员的毕业生在“双向选择”限期内选择用人单位,并列入就业方案,在签定协议时应注
8、明报考公务员,否则按违约处理。未被录用且未选择工作单位者,回生源所在地就业。第九条 申请延期毕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