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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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之探究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追求效率价值,目的在于促进司法便民。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这首先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次有益探索,但是该法条规定得过于简单、粗糙,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的充分利用。因此,本文便旨在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对以后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析。[关键词]小额诉讼适用范围[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8-0023-02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

2、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这必然导致日益增长的民事案件量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核心理念出发,“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诉讼标的额在一定金额以下的诉讼案件或其他一些特定的民事纠纷所适用的一种简易化的民事诉讼程序,它是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一种。”①(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新的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适用案件性质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小额诉讼程序规

3、定成为一项新的民事程序,而是将其作为了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程序。因此其适用的案件性质应是极其简单、明确的民事案件。2.标的额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小额”确定为省级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如此规定,便将小额的标准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此类案件的实际数量加以关联,避免了“一刀切”的弊端,从而有效地利用了司法资源。3.审级具有特殊性: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级实行“两审终审制”,而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这充分体现了在保证审判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小额诉讼的效率价值。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一)适用的案件性质7《民事诉讼法》简

4、要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的性质,即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才应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要素:首先,该案件应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事实陈述相当、基本一致,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提出的证据均合法、有效,无需法院利用职权通过调查取证即可明确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案件主要焦点。其次,该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中包括的权利义务分担明确、清晰,通过上述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可以确定本案的主体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划分。最后,“争议不大”是指对案件的是非、责任划分、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没有原则上的分歧。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此类简单、明确的案件为财产性质的纠纷,

5、进一步分析,是较多适用于金钱给付类的财产案件,因此适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是小额的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等。(二)适用的案件标的额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将案件标的额的大小作为判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一个最重要的关键因素,即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7不可否认,标的额大小与案件的争议程度具有较大的关系,但这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不是全部指标,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应辅以考量其他因素的存在从而判断到底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明确规定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

6、一大亮点,也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次有益探索,但是规定的略显简单和粗糙,仍应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建议(一)成立小额诉讼庭从各国成功的实践经验来看,将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分流,并配备以专门的审判机构,则对于保障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价值有较大的裨益。因此,为了形成一个鲜明的旨在促进提高诉讼效率价值的小额诉讼程序,应将小额诉讼程序从简易程序中独立出来,形成一种独立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新的诉讼程序。即应在基层法院、法院的派出法庭成立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小额诉讼庭,并且配备专门的审判员。这样操作的目的在于使小额诉讼程序迅速成熟起来,

7、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小额标的繁琐争讼的有力审理者和权利归位者,成为普通民众及时、有效维护自己小额标的权益的有力武器,并真正促进程序分流的实现,形成有序、健康的诉讼程序。(二)程序次数的限制7目前,《民事诉讼法》并没有限制小额诉讼的涉诉当事人的身份,即没有限定必须均为自然人,企业、公司等组织也可以成为小额诉讼程序的主体。但是这是否会引发某些公司、企业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其讨债的工具,从而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引发滥诉的风险,从而无法真正发挥其为社会公众提供司法便利的作用。对于这个问题,国际上很多法治发达国家均在立法或司法判例中对小额诉讼的次数进行了限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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