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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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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一点思考摘要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是当下行政诉讼中的新类型案件,随着国家经济和建设的发展,此类案件的数量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有不断攀升之势,对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加以关注和研究成为提升法院办案质量的必要。作者以一起职工在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中意外受伤引发的工伤案件为例,探讨了此类案件可能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分析了在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关键词工伤认定法律适用因工外出保险责任竞合法律责任作者简介:马清华,山东淄博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杨朝程,山东沂源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
2、庭庭长;钱昕,山东法官培训学院行政审判教研室,副教授,硕士学位,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与教学。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78-02为活跃职工文化、增进员工交流、提升企业凝聚力,部分单位不定期组织一些文化活动,其中集体外出旅游为常见的形式之一。在集体外出活动中有时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引发工伤认定纠纷。一、据以讨论的案例(-)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系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的职工。2009年7月18日,张某在制药公司组织的云台山旅游活动中(旅游费用制药公司负担),不慎摔倒
3、,造成颅脑受伤、左额叶脑挫裂伤、右额骨乳突骨折、右脑脊液耳漏、右鼓膜穿孔、右耳混合性耳聋、右侧额骨骨折、左侧额叶脑挫裂伤。与制药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的齐之风旅行社因此赔偿张某23000元。同年12月14日,张某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月25口被告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向制药公司下达限期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内制药公司除提交一份事故报告表外,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2010年2月10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张某对制药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为由作出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了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o2011年4月21R,区
4、法院(2010)民一初字第2821号《民事裁定书》以张某和制药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工伤认定程序为由,驳回张某对制药公司民事赔偿的起诉。同年6月10H,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人民法院裁定张某受伤案适用工伤认定程序为由,决定恢复张某的工伤认定程序。同月23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不慎摔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在工伤认定范围内,予以认定工伤。制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二)审理过程
5、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组织职工旅游是为了职工更好地工作,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应视为因工外出。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制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是单位行为,其在旅游中意外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据此,该院于2011年10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判决后,制药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开庭审
6、理,认为本案民事争议部分适宜协调解决。经多次协调,在制药公司己经支付张某部分医疗费用和工资的情况下,双方当成了和解,协商减免制药公司的部分工伤赔付,具体数额与旅行社意外伤害赔偿相当。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制药公司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金;制药公司于和解当日将工伤待遇补助金一次性过付给张某;有关张某的工伤待遇问题一次性了结。协议履行完毕,上诉人制药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该院经审查裁定准予撤诉。二、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及理由(一)本案的法律适用本案系职工因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而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是张
7、某参加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笔者认为,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该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提高工作绩效、增强员工凝聚力而鼓励员工参加的一种企业文化活动,与单位工作紧密相关,为工作目的特别安排的事宜。张某在该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属工作原因并有获得工伤保护的权利。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二(二)规则适用的理由对职工在集体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中意外受伤的情形,行政机关进行工伤认定以及人民法院审查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时均应适用
8、上述规则。具体理由是:1.相关法律依据宜采用扩张性解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原则上也突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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