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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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行政案件的思考对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思考文?谢少清周刚一,当前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其成因(一)案件数量增长快,位居行政诉讼收案第一位.根据笔者所在的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的统计,在2OO1年以前,鲜有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但自2001年开始,该类案件数量迅猛增长,到2003年已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39%,此后一直保持该比例,在所有行政诉讼案件中排到第一.该类案件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有:1.近年来我市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而劳动力密集型又占多数,需招募大量外来不熟练的务工人员.2.用人

3、单位和劳动者均缺乏劳动安全意识,造成生产过程中大量伤亡事故的发生.3.近几年我国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逐步完善,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有所增强.4,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事故后伤者无法得到政府的救济,用人单位又不负责,伤者被迫提起诉讼.5.工伤认定的法律标准不明确,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根本利益的对立,用人单位为拖延责任而恶意诉讼.6.行政诉讼案件收费低,当事人容易启动诉讼程序,也是其中原因之一.(二)案件争议焦点集中.纵观近年所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劳动者的

4、受伤情形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这一问题上.由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若干种情形,但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来看,工伤情形远远不止这几种.有的是法律规定所没有涵盖的,有的是法律原则规定下尚未具体明确的.立法的无法穷尽与现实多样性的差距导致了人们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在认识上的分歧,并造成了司法标准的不统一.(三)行政机关败诉率高.二审改判率高.正是由于对工伤认定的法律标准不明确,人们的认识分歧大,这就给具体案件的承办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当行政机

5、关与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理解不一致时.就会造成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当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理解相佐时,又会造成二审改判率居高.相对于其他行政诉讼案件而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明显(四)案件的审理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容易引发申诉,上访事件.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一般为贫穷落后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经济基础差,生存能力有限,一旦因工伤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其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将会陷入困境.因此,若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极易引发申诉,上访等事件,成为社会不稳定的

6、因素.据笔者所在法院信访,审监等部门反映,当前上访,申诉的行政案件中以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判决的居多,而且上访,申诉人大多是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很少有用人单位.二,当前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其思考(一)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问题.虽然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审判实践中关于工伤认定适用范围的争议仍然比较突出,具体表现为:1.企业的内涵与外延不明确,究竟何为企业?具体包括哪些种类?合伙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属于企业?如律师事

7、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因公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3.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用工主体的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4.在承包关系中’.发包人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承包者为个人时,其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笔者认为,要准确把握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查明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8、劳动关系的确立必须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为前提.因此,对于劳动者是童工以及用人单位存在无营业执照,未依法登记备案,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登记备案等情形的.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能视为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应作工伤认定,可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第二,要正确区分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中职工伤害豳豳团蔫薹_豢嚣薰_1l_鬻豢l.攀_本期篡捌_豢婚耋茂生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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