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要求》省地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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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要求》省地方标准实施细则II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要求》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范安徽省物流行业的评价工作,加快我省物流业标准化的建设,培育我省物流知名品牌,深入贯彻国家《物流业调整与振兴规划》和省政府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促进我省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作为第三方评价,在省物流协会组织下设立“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相关结果可作为评优评先、项目审核等条件,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管理使用。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标准实施工作按照“部门联合,企业为主,有

2、序实施”的模式进行推进。第四条标准实施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标准的实施与规范行业行为相结合。服务标准的实施过程要立足于规范物流业行为,提高物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维护物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与持续改进相结合。推广实施标准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通过对实施效果的评估,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修订标准、改进实施方法,不断提高物流标准化效果。(三)实施效果与创建物流品牌相结合。将创建物流品牌作为衡量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引导物流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第三章评定的条件、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单位为安徽省各类物流企业。第六条申请企业具备的基木条件。(一)具

3、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诚信守法,企业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第七条评定申请由物流企业自愿提出,填写《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经营状况和资产总额、管理与服务、人员素质以及信息化等方面相关企业资料。第八条评定申请由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委员会受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口内完成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核。第九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由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委员会组织评价小组进行评定。第四章评定工作的实施第十

4、条评定工作由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委员会组织,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标准化、有关行业专家以及管理人员成立评价小组,成员一般为3-5人。第十一条评价小组依据《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评估计分表》(见附件2)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评估,并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估结论。第十二条现场考核评估程序:(一)宣布评价小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二)评价小组听取申请企业工作汇报;(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四)考核企业现场;(五)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六)依据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七)形成考核评估结论;(八)评价小组向申请企业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十三

5、条评价小组向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委员会提交《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评估报告》(见附件3)o第十四条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委员会根据评估报告和申请材料,确定并公布对申请企业的评估结果。对未通过评估的申请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第十五条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委员会对通过评估的申请企业发放相应的“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等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第五章评定企业的管理第十六条应加强对评定企业的管理,指导评定企业按照评定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物流标准的实施。第十七条应及时总结物流业标准化成功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成果的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物流业标准化意识。第十八条应对评定

6、合格企业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将限期整改。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委员会可视情节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第六章评定企业的复查第十九条复杏对象为申请晋级的企业和已获得“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等级证书”且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第二十条复杏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建立长效机制。第二十一条“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夏查企业可向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委员会提出殳查申请,并提交《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复查申请表》(见附件4)o逾期不提交的视

7、为自动放弃。第二十二条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委员会对提交申请的评定企业进行复查,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廿起1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杳工作。第二十三条复查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应将《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复杳申请表》和《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复查报告》(见附件5)上报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四条经复查合格的申请企业,由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委员会换发“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等级证书”。安徽省物流企业分级与评价委员会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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