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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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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卫基妇发[2007]15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规范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提高产前超声检查质量,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我厅制定《山东省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卫生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山东省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试行) 为了规范产科超声检查,提高产前超声检查质量,促进产前超声技术的发展,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
2、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一、产前超声检查分级根据产前超声检查项目、内容及仪器和技术的要求,产前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级。I级产前超声检查:指一般产科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主要对胎儿的生长发育进行大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不是以检测胎儿畸形为目的。Ⅱ级产前超声检查(即超声产前筛查):指在中、晚期妊娠时对胎儿进行系统的超声检查。主要观察胎儿重要器官的形态结构,以便发现胎儿是否有致死或严重致残性畸形。有条件的孕妇均应进行一次以上的系统超声产前筛查。Ⅲ级产前超声
3、检查(即超声产前诊断):指在中、晚期妊娠时对胎儿系统的超声检查和针对性(特定目的)的超声检查。主要对I、Ⅱ级产前超声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检查和分析,对胎儿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二、产前超声分级检查内容和标准㈠I级产前超声检查1.早期妊娠超声检查⑴检查内容:观察妊娠囊部位,是否多胎妊娠,评估孕周、排除其他妇科疾患(包括附件肿块、子宫肌瘤等)等。⑵检查项目:胎囊部位、大小。胎芽、头臀径、胎心搏动。子宫、双附件。2.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⑴检查内容:确定单胎或多胎、胎位、胎儿生长参数评估、羊水、胎盘
4、。⑵检查项目:胎儿的双顶径、股骨长、胎位、胎心率及节律、胎盘、羊水、脐带。⑶注意事项:在实施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中,若发现胎儿有严重发育异常,应在超声报告中作具体说明,并转诊做Ⅱ级或Ⅲ级产前超声检查,以明确诊断或做出合理解释。㈡Ⅱ级产前超声检查(超声产前筛查)1.检查内容:除包括I级产前超声检查在中、晚期一般超声检查的内容外,主要是对胎儿体表及内脏的大体结构进行系统的观察,目的是发现以下严重致死性畸形: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并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2.检查项目:除包括
5、I级产前超声检查的项目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项目:头部:颅骨、脑中线、侧脑室、丘脑。颜面部:上唇。心脏: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及主动脉长轴切面、右心室流出道及肺动脉长轴切面。脊柱:颈、胸、腰、骶尾段。腹部:肝、胃、双肾、膀胱。四肢:观察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测量股骨长。胎儿辅助结构:脐带、胎盘、羊水。在胎儿体位允许时,还可以检查其他解剖结构。3.注意事项:Ⅱ级产前超声检查提倡在妊娠18—24周进行,某些部位如果显示欠佳,可在其后2-4周内再复查一次。因胎位、羊水、母体等因素的影响,在超声检查中不能很好地显示清楚
6、,超声报告应说明哪些结构显示欠清。在Ⅱ级产前超声检查中发现胎儿发育异常,而难以做出诊断或合理解释时,应转诊作Ⅲ级产前超声检查。㈢Ⅲ级产前超声检查(超声产前诊断)1.检查内容:主要是对在Ⅰ、Ⅱ级产前超声检查中发现的疑似或疑诊胎儿畸形进行系统全面的检查。2.检查项目:⑴对胎儿进行系统检查的同时对Ⅱ级产前超声检查提出的疑诊内容进行重点复查。⑵针对某些畸形进行相应脏器(例如心脏)特定内容的检查。3.注意事项:在对疑似或疑难畸形重点检查之后,尽可能做出诊断或合理的解释。如果诊断存在困难,可向受检者建议应用其他技术手段协助诊断或
7、者进一步会诊。三、超声检查报告应客观描述超声检查所见,不得主观判断。一般描述位置、形态、轮廓、结构、回声以及必要的测量数据。如有多处异常发现,应分主、次加以描述。重要的阴性结果也要加以描述。超声检查结论应与超声图像和超声报告的描述一致,书写结论时,要正确使用诊断术语,有十分把握时可下肯定的结论;有疑点时,做可疑性诊断。排列次序应按照主要诊断在前,次要诊断在后,肯定诊断在前,可疑诊断在后的原则。若有因胎儿、孕妇等因素导致对胎儿解剖结构评价受限制的情况,应在报告上进行记录,如有必要应用其他技术手段协助诊断、会诊或复查,应
8、以建议形式注明。四、人员和设备要求㈠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㈡从事Ⅱ、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超声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㈢从事Ⅱ、Ⅲ级产前超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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