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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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

2、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

3、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4、的法律现象。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16、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17、可预见性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只就违约方在缔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预见范围的损失不予赔偿。18、占有改定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标的物的交付方式。19、物的瑕庛担保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

5、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20、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21、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22、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23、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24、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行纪人根

6、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酬金的协议。25、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26、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二、简答题:1、简述合同法中鼓励交易原则的具体表现。(1)合同订立时,不要求承诺与要约(2)缩小合同无效范围,防止因合同无效而交易失败(3)合同形式一般只具证据意义,不影响合同成立和效力(4)合同内容不明确时通过合同解释避免交易失败(5)严格限制违约解除条件,减少交易失败。

7、2、简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a、概念:(1)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第三人不得提出;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三人不得主张合同权利。(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b、合同相对性的例外(1)为

8、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买卖不破租赁(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3)代位权、撤销权。(4)分则中: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27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单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13条);3、简述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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