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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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电网建设,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XX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网规划、建设、保护相关活动管理。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xx高新区管委会、xx新区管委会分别建立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的电网规划建设工作,解决电网建设重点、难点问题。市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

2、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各县级政府建立用电需求预警机制,每半年将重大的新建、扩建、技改工业项目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每半年将全市土地招拍挂信息、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信息告知供电企业。第五条供电企业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按规定对电网规划进行及时调整。供电企业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我市电力供需形势,包括季度用电情况、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和急需协调的电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等。第六条供电企业每年与市政

3、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X高新区管委会、XX新区管委会签订三方电网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对年度电网建设工作进行跟踪督办。第七条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中,供电企业应加强与各级政府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共同推进“电力惠民”和“电力招商”。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保障水平,以确保居民用电作为首要任务,制定用户诉求处理和沟通机制,保障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第二章电网规划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我市电力发展规划,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等部门及供电企业编制我市5年电网规

4、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第十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电网规划统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经批准的电网规划中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确认和预留的电力设施用地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的变、配电站站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满足电站建设要求。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市国土资源、市环境保护、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变、配电站作

5、为“三旧”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重要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验收。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指导发电企业,推进地方清洁能源生产,确保地方电力供应充足,并将电源配套输出线路纳入电网发展规划。第十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协助供电企业开展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第三章项目建设审批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组织电网项目建设,在建设项目开工前2-3年开展前期工作,并提前1年将下年度需开展前期工作的电网建设项目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XX高新区管

6、委会、XX新区管委会。未纳入规划的临时紧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筹备初期及时与市直有关部门、供电企业沟通。第十六条供电企业编制35千优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在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时,应书面征求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意见,同时抄送有关镇级政府,由相关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统一协调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在1个月内将明确的书面意见回复供电企业。对供电企业设计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回复中提出建议方案和修改方案;逾期不能回复的,应及时协商。涉及跨县(市、区)的电力线路路径,有关县(市

7、、区)政府及管委会之间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市政府组织协调,供电企业协助。第十七条35千优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供电企业应及时办理变电站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部门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早开展变电站用地报批、征地、确定电力线路路径方案等工作。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及时编制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路径方案,并报送当

8、地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各地各相关部门应配合城乡规划部门及早完成审批工作。第十九条我市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并列入市、县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间。第二十条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水利、林业等审批事项,需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由供电企业统一向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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