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整体回避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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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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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机关整体回避问题探析  大量的妨害公务案件中被害人都是公安民警,而根据案件管辖规定,这些案件均由被害人所在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此类案件只要是由案发地的公安机关来进行侦查,那么无论具体承办民警是谁,都难以避免“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之嫌疑。客观上,确实也无法保证公安机关能够平等的对待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由于现有刑事回避制度没有对此种情形做出规定,导致执法上的某种尴尬和悖论:即本应回避的侦查人员却在“合法”地行使着侦查权。那么如何解决该问题,是否让公安机关整体回避呢?一、侦查整体回避的法理思考侦查整体回避并非理论与实践的假设和幻想,它不但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而且具有非

2、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整体回避是刑事回避的应有之义7刑事诉讼法一般理论认为,现有法律刑事回避制度的适用主体主要是侦查人员、检察员和审判人员,而且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表明目前的刑事回避制度质上是一种个别回避制度,不能适用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作为法人主体时的整体回避问题。事实上,这是对法律的曲解,任何整体均由个体组成,如果一个整体的所有成员都具备回避的条件,这个整

3、体理所当然应当回避。因此,从立法上看,刑事诉讼法并不排除整体回避。笔者认为,侦查整体回避仅仅是侦查人员回避的延伸之义而已,其也应当是回避制度的应有之义。(二)整体回避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7回避制度旨在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亲历程序之正义:能够让自己信赖的人作为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裁断者,有权根据法律,要求不当的人员退出影响自己命运的诉讼程序或阻止其介入,其人格受到了尊重。当然,这里的“人”不仅仅是指自然人,也应当包括法院和单位。根据民商事法律理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归属于机关法人,他们具备独立的人格意志和明确的利益诉求。因此,侦查机关还可能作为法人与当事人产生一些纠纷或出现有利害关系的情形,这种

4、纠纷可以是民事纠纷,也可以是行政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整体予以回避,以维护整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公正性、中立性和无偏私性。而且,这里“法官”也不是狭义的概念,应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说,这是“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人不得任该案的法官”法谚在新时代下的应有之义。二、侦查整体回避制度的构想鉴于目前刑事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特别是有关侦查整体回避的立法空白,为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公权力侵犯,保障司法公正,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侦查整体回避制度进行架构重建,并做出详细规定。(一)侦查整体回避的适用范围侦查整体回避的适用范围,即侦查整体回避制度适用于哪些或哪

5、个侦查机关?该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侦查整体回避制度?包括侦查整体回避的主体和原因两个方面。笔者认为:根据刑事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不同,侦查整体回避的主体和原因显然要有别于侦查人员的个别回避。7侦查机关回避是一种整体回避。当案件性质或者案件本身事关侦查机关的整体利益时,那么该案件发生地的侦查机关就应整体回避,不得再对案件进行侦查。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对侦查机关或者审判机关的整体回避做出规定,但是这并不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关机关整体回避情形的出现。如本文中讲到的,当妨害公务案件的被害人是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时,那么该案件的处理就不只事关被妨害民警的个人利益了,而且关系到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

6、树立和执法环境的建设,恰恰犯罪嫌疑人的妨害行为侵害的客体也重在后者,即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此时,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事实上就成为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就应整体回避。(二)侦查整体回避的启动和决定程序侦查整体回避的启动和决定程序,是指侦查整体回避启动主体依法提出、申请或决定有关侦查整体回避主体回避该刑事案件侦查的程序。主要包括:刑事回避启动主体、启动时间、决定主体等。1.侦查整体回避的启动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回避种类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但是,根据侦查整体回避适用主体的不同,其启动主体和回避种类也有所不同。普通刑事案件中,当负责侦查的人员应依法回避时,侦查回避

7、启动主体可分为三类:其一,在自行回避时,回避主体即是回避启动主体,即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其二,在申请回避时,回避的启动主体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三,在指令回避时,回避的启动主体即是回避的决定主体,即侦查人员所在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或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而在刑事案件涉及侦查机关的整体利益或者侦查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时,侦查机关就应整体回避。此种情形,笔者认为应适用二种回避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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