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异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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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商标异议  欧洲在成立欧洲共同市场之后,欧洲各国合并为单一市场,废除彼此间的关税与贸易限制,进而共同建立一致性的财金政策,使会员国享有相同的权利与地位。此举让欧洲共同市场成为众多公司对欧洲进行贸易与投资的热门圣地。因此,在各公司将贸易触角拓展至欧洲时,各公司行号会在商品上印上自有的商标图示,以利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也拓展公司的贸易形象。为了节省各投资人的荷包,OHIM(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之建立使得投资人在欧洲申请并取得一商标注册保护时,可以享受到同时在OHIM各会员国内商标注册生效的便捷。  因此,在此提供欧盟商标申请流程简介  欧盟商标是采用国际分

2、类,一申请案基本可以指定于任3类商品或服务范围,并没有产品数量之限定。申请人于检附商标图样、申请人数据以及指定商品/服务范围并缴交申请费后,即可透过欧洲代理人向OHIM提出商标申请。欧盟商标是采用形式审查,并于通过形式审查后,进行3个月的公告。于公告期满即可进行商标注册。  如在公告期间,有第三者提出异议请求,OHIM会先进行对于异议请求的审查,于异议请求通过审查后,会发函通知被异议方异议成立,随即正式进入『冷静期(cooling-offperiod)』。在这段期间,异议方可以考虑是否要撤回异议请求,或是双方也可以私底下进行协议,如删除相关的指定商品/

3、服务类别,或是取得异议方的许可同意书,愿意让两商标可以共同存在欧盟市场中。冷静期可以依据任一方之请求而延长时间,但需在冷静期届满前向OHIM提出请求。  如双方并没有在冷静期中取得协议或是撤回异议请求,则异议程序正式展开。首先是异议方的补充数据期,异议方可以提出任何进一步的事实、争论和证据,以支持其异议理由,并需要提交适当的证据来证明在异议案中引用的所有在先商标权利的存在、使用权以及有效性。异议方所提出的任何数据与证据将同样的提供相同的副本给被异议方。  于异议方的补充数据期届满后,被异议方拥有两个月的时间上呈观察书响应,针对异议方所提出的理由提交任何

4、支持自身案件的文件或是其他有利的证据来驳回对方的理由。如被异议方并没有于期限内提出任何观察书响应,则OHIM将依据先前的数据(如异议方的异议请求书与提供的其他证据数据)进行异议的审理判决。  OHIM在受理了各方的全部意见和证据后,它将发出一份通常由异议处三名成员组成的小组所做出的裁定书。在为了维护自身商标的权益情况下,建议被异议方最好还是针对异议方所提出的证据资料提出观察书反驳,以避免审查委员仅只有依据异议方的理由来做出较不利被异议方之判决。  如任一方不服异议裁定书的判决,则需在异议裁定书做出后的两个月内提起上诉,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必须提交上诉理由

5、的书面陈述。最终,如被异议方最后克服了异议程序,则欧盟商标申请案将进入注册领证程序。欧盟商标异议程序  1、任何人自商标公告日起3个月内都可以向OHIM(欧盟内协局)异议处提出异议。  2、异议的理由包括:  (1)异议人为在先商标的权利人。该“权利人”需为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所有人。该“在先商标”可以是在先的欧盟商标,在先的任一欧盟成员国国内商标,或者通过马德里指定的任一欧盟成员国或欧盟商标,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存在混淆的可能,包括消费者发生混淆性联想的可能。  (2)异议人商标为驰名商标。本条异议理由要求的驰名商标必须为

6、欧盟的驰名商标或欧盟任一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这一条异议理由,主要是用来异议在不同类别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在先商标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或信誉,即使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但申请商标不正当利用了这种知名度和信誉,或者将损害这种良好知名度和信誉。  (3)异议人已经在先使用该商标。该条异议理由需要在先使用商标国(欧盟成员国)同样的规定,且该使用必须是大量、大范围的使用,仅仅在某国某区域的使用是不够的。  (4)被异议人为异议人的经销商。这条看似简单、直接的理由,却往往因为证据的原因,没有得到支持。  3、异议“冷却期”-OHIM在收到异议通知的十多天内,将

7、该异议事宜通知被异议方,使得被异议方在第一时间内知道该异议的存在;随后,OHIM会对该异议是否满足形式上的要求进行审查,并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双方,由此启动异议“冷却期”(cooling-offperiod)。在通常情况下,自异议人提出异议,到OHIM通知“冷却期”通常在1个月左右。  “冷却期”自OHIM将该异议正式通知双方之日起两个月,如果双方一致同意,在支付一定的延期费用后,可以允许延期,每次延期为2个月,最长可延长至24个月。  4、异议对抗期-“冷却期”结束后,或者在“冷却期”间,任何一方认为谈判已经没必要,可以直接向OHIM要求结束该“冷却

8、期”,进入第二阶段——对抗阶段。OHIM将通知异议方自冷却期结束之日起的两个月提交证据材料,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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