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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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四31.我国某船公司为国内一企业承运进口化学物品,承运人将其装于甲板上,但未在提单上注明“货装甲板”。因航行中天气恶劣,有一部分货物落人海中。当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时,承运人称该货物属于甲板货,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拒绝赔偿。问承运人能否这样做?答:分析要点承运人不能这样做。按照运输行业的规则,提单中除非有记载,否则货物应装在船舱中。32.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公吨红小豆,不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第一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He”,航程为“018”,装运

2、港为“Tianjin”,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48”,装运日期为“7月11日”。第二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Qingdao”,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05”,装运日期为“7月17日”。银行接受单据并付款。请问:(1)银行付款的依据是什么?(2)此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哪天?答:分析要点(1)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四十条b款规定,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

3、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例十分清楚地表明,该批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ZhuangHe”号船)并经同一路线运输(“018”航程),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Kobe”)相同。据此,没有分批装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十九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本案例中的100公吨红小豆可以有5%

4、的增减幅度(51.48公吨+51.05公吨=102.53公吨),没有超过105公吨的上限。所以,银行不能拒付。(2)此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7月17日。33.国内某单位按CIF条件从中东地区进口某批货物,由于海湾战争,货轮于途中被扣。同规定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我方在提货不着后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问:(1)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为什么?(2)如我方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险,则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答:分析要点(1)偷窃、提货不着险是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

5、,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价值赔偿。本案例中,货物是由于海湾战争而致使货轮于途中被扣,因此不属于因偷窃或其他不明的原因导致的提货不着。所以我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不会给予赔偿。(2)交货不到险是不论何种原因,从被保险货物装上船开始,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6个月内交付的,保险公司负责按全损赔偿。如我方投保的是交货不到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我方只能在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6个月内交付时,才能向公司索赔。即如果按正常情况,该批

6、货物应该于3月1日抵达目的港,则从3月1日起算,如果6个月内该批货物仍没有交付给收货人,则从9月1日以后,我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34.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因设备起火,该船的第四舱内发生火灾,经灌水灭火后统计损失,被火烧毁货物价值5000美元,因灌水救火被水浸坏货物价值6000美元。船方宣布为共同海损,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该轮船长宣布损失为共同海损是否合理?(2)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船方是否应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000美元属什么性质的损失?应由谁负责?答:分析

7、要点(1)该轮船长宣布为共同海损不完全合理,因为并不全部是共同海损。(2)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应由船方负责赔偿,理由是因为这部分损失为单独海损。(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000美元属于共同海损,应由船方、货方、运费方分摊。35.某货轮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蔓延至机舱,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扑灭,但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往附近港口修理,然后再驶往目的港。事后经调查发现,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有:(1)800箱货被火烧毁;(2)300箱货由于灌水被水

8、浸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支出的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费及船长、船员工资,给养开支。请问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并陈述理由。答:分析要点根据我国海运保险条款的规定,单独海损是由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一般是被保险货物本身;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的损失,除标的物外还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因此,本案例中的(2)、(4)、(5)项属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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