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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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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问题思索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1年建立以来,在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问题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制度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也越来越多,如何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现状及政策执行情况入手,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其政策功能,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社会作用,推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和长效发展。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政策建议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一、增值收益产生以及
2、分配使用现状(一)增值收益的概念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指归集手续费支出和贷款手续费支出)。(二)增值收益的分配使用的相关规定7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9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
3、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三)增值收益及分配的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它的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也随之大幅增加。截止2011年末,全国累计的可供分配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达到205亿元,其中建立风险
4、准备金61亿元,中心管理费用59亿元,筹措廉租住房补充资金85亿元。增值收益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缺少对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补偿分配机制7现行政策采取“低进低出”的存贷利率。这对公积金贷款者而言是一种制度优惠,然而,有相当一部分的缴存职工在很长时期内都不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这种利率安排让他们蒙受了很大的利息损失。而这部分缴存职工大多数是中低收入群体,正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初衷所要保障的对象,但在增值收益政策中没有针对这类对象进行利益补偿的安排。(二)增值收益用作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引起很大争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收益
5、在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作为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但绝大部分廉租住房使用对象并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却享受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带来的好处,造成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广大缴存职工觉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认为住房公积金在没有解决制度内职工住房保障问题的情况下,过多地承担了政府的职能,对此意见很大。(三)风险准备金设置及提取标准不合理现行分配制度中只设置了贷款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损失核销。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
6、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然而,这两种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差异很大,造成各地公积金中心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额度大相径庭,甚至还有城市中心根据增值收益的多少,随意变更提取办法,没有保持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另外,《补充规定》中并未明确,一旦发生实际风险超出风险准备金偿付能力的情况,如何处理,最终有谁承担责任。7此外,目前的分配制度中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风险设置相应的准备金。具体来说,就是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挪用或侵占住房公积金情况、因操作或技术上处理不当造成资金运作风险和投资国债带来的代理人违规操作风险、证券市场不
7、规范风险和利率风险等问题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保障。三、原因分析(一)增值收益的产权属性界定不清《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由《物权法》中物权所有人享有对物的权利(包括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推理判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属于缴存职工所有;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的政策特别是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分配又反映出增值收益属于国家所有,资金纳入财政统筹调度。由于《条例》规定的前后矛盾,很难判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属性。而住房公积金又是目前法律概念、性质及各方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一种公益资金,法律界和理论界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性质尚
8、无明确的结论。以致社会各界对此争议颇大。(二)政策设计存在局限性、调整滞后7《条例》的颁布距今已有10多年的时间。当时,住房公积金资金总量较少,增值收益普遍较低,所面临的风险还不明显。因此,当时政策在增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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