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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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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运动禁药管制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4-15【效力属性】已修正【正 文】运动禁药管制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国民体育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禁药,指世界反运动禁药机构所公布之禁用药物及违规方法,经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华奥会)定期公布者。 第3条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配合世界运动禁药管制机制及推动全国运动禁药管制事宜,得设置运动员用药谘询小组,负责运动禁药管制之政策谘询、争议问题之支援及其他谘询事宜。 前项谘询小组组织简则,由本会另定之。 第
2、4条 本会为办理运动禁药管制事宜,得委讬中华奥会依本办法、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奥会)及世界反运动禁药机构之禁药管制规定,设置运动禁药管制委员会,负责执行全国运动禁药管制工作。 前项运动禁药管制委员会组织简则,由中华奥会订定后,送本会核备。 第5条 全国性单项运动团体得依本办法、国际奥会、世界反运动禁药机构及所属国际单项运动组织之运动禁药相关规定,设置专门委员会,配合中华奥会办理有关单项运动禁药检测、教育、宣导及防治等管制事宜。 第6条 举(承)办国内大型赛会及国际运动竞赛之机关团体,应设置运动禁药管制专责单位,
3、并依本办法与参照国际奥会、世界反运动禁药机构及国际单项运动组织相关禁药规定,办理运动禁药检测、教育、宣导及防治事宜;其成员由中华奥会邀请本会、该会运动禁药管制委员会、举(承)办单位、相关全国性单项运动团体及学者专家代表共同组成。 前项运动禁药管制单位之组织简则,由各该赛会筹备委员会订定后,函送本会核备。 第7条 各机关团体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各项运动禁药管制事宜: 一、本会:应辅导中华奥会拟订年度实施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督导考核该会办理情形。 二、中华奥会:应依本办法、国际奥会及世界反运动禁药机构之规定,参考国际单项运动团体之相关
4、规定,拟订年度实施计划,整合全国性单项运动团体,并经常办理有关运动禁药管制之教育、宣导及其他相关事宜。 三、全国性单项运动团体:应依中华奥会各项运动禁药管制措施,拟订年度实施计划,并经常办理之。 第8条 本会、中华奥会及各全国性单项运动团体,应定期或不定期,针对下列人员及团体实施前条运动禁药管制措施: 一、运动员。 二、教练。 三、指导人员。 四、体育运动团体。 五、各级学校。 六、于比赛或非比赛期间,参与医疗或运动伤害防护等工作之医护及防护人员。 第9条 中华奥会应依本办法、国际奥会及世界反
5、运动禁药机构之规定,参考国际单项运动组织之相关规定及标准,拟订下列相关作业要点,函送本会核定,并辅导相关单位配合办理: 一、运动禁药采样人员教育、授证及辅导管理事宜。 二、运动禁药采样及检测之程序、方法及其他有关管制事宜。 三、违规使用运动禁药之处理及处罚事宜。 第10条 全国性单项运动团体应依本办法及前条作业要点规定,订定单项运动禁药管制规定,并依程序函送中华奥会核备。 第11条 中华奥会应择定国内适当学术或检测机构,办理运动禁药检测,并定期或不定期办理辅导及评鉴事宜。 第12条 下列各项赛会及培(集)
6、训期间,应实施运动禁药检测: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大专校院运动会、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及全民运动会。 二、依国际运动组织规定,应实施运动禁药检测之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及国际各单项运动锦标赛。 三、国家代表队赛前培(集)训期间。 四、国家代表队组成后之非比赛期间。 第13条 为办理各项运动禁药管制工作,各权责机关团体应依下列分工及规定办理: 一、中华奥会:负责非比赛期间、国家代表队暨本会指定有关大型综合性运动赛会之运动禁药管制事宜。 二、全国性单项运动团体:于所举(承)办之各单项运动锦标赛及国家代表队选拔赛,应依中华奥
7、会相关规定办理运动禁药管制事宜。 三、举(承)办国际运动竞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大专校院运动会、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及全民运动会之筹备委员会,应负责赛会运动禁药管制之教育及宣导工作,并配合中华奥会办理运动禁药检测,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事宜。 第14条 运动员不得使用运动禁药,并应依规定接受运动禁药检测;无故不接受或未依规定期限检测者,视同检测结果为阳性反应。 检测结果为阳性反应者,应由权责机关团体撤销其运动员注册资格,并依中华奥会所订相关处罚规定,于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国内或国际性比赛。 第15条 前条情形,依下列规定办理:
8、 一、运动员之指导教练:得由本会函知所属机关、团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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