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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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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回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的业务秩序,为防止违纪、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出现,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回佣”界定第二条 “回佣”是指在公司经济活动中,本公司取得或支付交往对方结算价款以外的各种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三条 公司员工在经营和业务交往中,不得私自向对方索取有损本公司利益的回扣。第四条 公司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如确需使用“回佣”,应在合同、决议中注明其标准、金额及结算方式。第五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取得或支付有关合同、协议、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上所注明的“回佣”款项,一律纳入本单位经营业务收入或成本费用中进行核算。第六条 公司需向对
2、外单位或个人支付“回佣”时,应实行非现金结算,并及时入账。确需支付现金“回佣”,经办人须填“回佣支付单”(略)说明缘由、依据、标准、金额以及收款人单位、姓名等内容,经收款人签收或旁证人签证,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方可支付现金“回佣”。第七条 为加强“回佣”管理,公司应有两位或两位以上业务员共同洽谈各类合同或协议,加强对实物合同按合同所载事项与实际验收情况核对,做到合同与货物相符,同时加强对合同条款、发票、账单的稽核和管理。第八条 在业务交往中,公司员工收受对方所赠“回佣”,须主动向公司或部门如实报告,并办理全额“回佣”上缴手续,不得个人隐匿私藏。第九条 凡对“回佣”处理较好的部
3、门或员工,公司以上缴取得“回佣”的数额按比例回奖个人和部门经理。回奖比例另行制定。第四章 处 罚第十条 凡私自接受“回佣”,拒不上缴者或私分者,根据情节轻重、金额大小,以违纪从严从重处理。第十一条 凡包庇私拿、私分“回佣”行为的公司员工或中高级职员,均须受到处罚。第十二条 因私拿“回佣”而导致在合同、协议执行过程中使公司受到罚款、罚税或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的,相关人员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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