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doc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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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划分,余杭区境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南苕溪:中洪—余杭镇  陆域:南:泄洪塘坝 北:沿岸纵深2000米东苕溪:汤家渡口—瓶窑  陆域:沿岸纵深1000米东苕溪:上纤埠—北窑坞 陆域:沿岸纵深500米东苕溪:杭宁高速下游1公里—劳家陡门 陆域:沿岸纵深500米杭嘉湖平原河网(喜庵港):博陆镇——桐乡交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有:南苕溪:汪家埠—中洪  陆域:沿岸纵深50米东苕溪:余杭镇—汤家渡口  陆域:沿岸纵深1000米东苕溪:瓶窑—上纤埠  陆域

2、:沿岸纵深1000米东苕溪:北窑坞—杭宁高速下游1公里 陆域:沿岸纵深200米中苕溪:临安—余杭县界—下木桥 根据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余杭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划分,在上述区域外,增加以下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四岭水库:四岭水库全库区  陆域:沿岸纵深500米北苕溪支流百丈溪:半山—木桥头  陆域:沿岸纵深500米北苕溪支流鸬鸟溪:仙佰坑水库库区  陆域:沿岸纵深500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西塘河备用水源:星桥—宫塘  陆域:沿岸纵深2000米、宫塘—上纤埠  陆域:沿岸纵深500米杭嘉湖平原河网(喜庵港):五杭大桥—桐乡交界  陆域:沿岸纵深200

3、米北苕溪:①四岭水库库尾②黄后公路—①羊山湾②双溪  陆域:沿岸纵深500米四岭水库:鸬鸟馒头山水库—四岭水库大坝头  陆域:沿岸纵深200米北苕溪支流百丈溪:牙山—半山  陆域:沿岸纵深200米北苕溪支流鸬鸟溪:安吉山川乡与余杭交界处—仙佰坑水库库头  陆域:沿岸纵深200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和《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饮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

4、区内,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应当限期拆除;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按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二、禁燃区   根据余杭区实施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工作方案,我区“禁燃区”划分按分块分期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1、第一阶段(2007年底):临平副城建成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和塘栖镇建成区、余杭镇建成区、良渚文化遗址保护区、星桥天都城。2、第二阶段(2008年底):崇贤镇建成区。3、第三阶段(2010年底):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瓶窑镇建成区、闲林镇建成区、各工业功能区以及高速公路两侧500

5、米范围内。禁燃区的管理(一)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管理。在禁燃区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实施范围内所有项目均不能使用高污染燃料(热电联产企业除外),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在禁燃区第三阶段实施范围内项目如需在2008年底前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备的,在环保审批意见中应明确于2010年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在2009年起不再审批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二)禁燃区内工业企业的管理。1、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2、在禁燃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小于4吨/时锅炉或折标煤量小于0.5吨/小时窑炉的单位)必须按时段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的工业企

6、业(大于等于4吨/时锅炉或折标煤量大于等于0.5吨/小时窑炉的单位)在天然气供应或集中供热建成前,必须按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削减排放总量,建成后必须改用天然气或集中供热作为能源或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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