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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昭平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昭平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为更好推进昭平县经济发展,正确处理好交通、旅游等规划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关系,既要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又要积极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为了加快昭平县城至平乐县旅游公路及桂江部分旅游项目的建设,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取水点合理调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及《昭平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划分技术报告》,结合昭平县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据及技术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12)(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
2、2.1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07);(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八)《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监发〔2001〕161号文);(九)《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十)《广西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7)(十一)《昭平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
3、划分技术报告》。二、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原则及范围(一)划分原则(1)保护优先原则:坚持以保护饮用水水源为首要任务,切实保障沿岸人民的饮用水安全。(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划分过程中要体现以预防为主的思想,预防和治理相结合。(3)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环境基础情况调查,方案制定、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研究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4)科学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注重与当前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按照当前最新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进行划分,保证其科
4、学性及严谨性。在坚持科学性的基础上,水源地划分时还要紧密结合昭平县相关的发展规划,以及周边实际的环境现状,充分体现前瞻性和可操作性。(5)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要紧密结合昭平县饮用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现状、水环境状况、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现状以及县城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划分。(二)划分范围昭平县县城饮用水源取水口位置位于桂江桂花村厄底组北,地理坐标为东经110°47'5.40",北纬24°14'44.34"。根据确定的取水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结果如下:(1)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下游0.5km至取水口上游桂花小学1k
5、m,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水域面积为0.664km2。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0.05km的陆域范围,陆域面积为0.192km2。一级保护区保护区面积为:0.856km2。(2)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下游0.7km至取水口上游4.0km巫滩(逢冲口)及取水口上游2.6km桂花桥处的支流上溯到桂花村油麻组段内1.0km的水域。水域宽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水域面积为1.224km2。陆域范围:取水口下游0.5km至上游4.0km以及取水口上游2.6km桂
6、花桥处的支流1.0km沿河两岸各纵深范围不小于1km的集水区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陆域面积为13.878km2。二级保护区保护区面积为:15.102km2。昭平县县城饮用水源划分方案一览表水源地名称保护区长度宽度面积(km2)昭平县桂花饮用水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取水口下游0.5k.m至取水口上游桂花小学1km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区域0.664水源地陆域范围沿岸纵深0.05km0.192合计1.5km--0.856水域范围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下游0.7km至上游4.0km及取水口上游2.6km桂花桥处的支流上溯桂花村油麻组1km内的水域。10
7、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区域1.110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沿岸纵深1km10.721合计5.7km--11.831水域范围1.513陆域范围10.483总计12.356三、水质保护目标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水质,适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水质,适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四、保护区的环境监督与管理(1)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
8、、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2)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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