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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来源:河北产权交易中心时间:2011-03-2208:16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后,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的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受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委托、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各地办事处和各委托代理机构。 第三条意向受让方可以直接、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代理产权受让事宜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经纪会员的代理权限。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第四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询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第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提交受让意向登记表,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等内容,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产权交易机构有关产权交易操作细则。意向受让方对受让意向登记表填写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做出
3、书面承诺。第六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逐一进行登记。第七条意向受让方除应当满足产权转让公告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或没有响应转让公告的全部要求,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提示,在规定的期限内该意向受让方没有做出调整、纠正的,应取消其受让资格。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
4、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做出承诺; (二)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 (三)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四)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 (五)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做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第十条管理
5、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合规证明的。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第十
6、二条转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明确说明对产权产易机构的确认意见是否持有异议。如转让方拟对意向受让方资信调查后确定是否持有异议,也应当回复说明。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调查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在调查期限届满前,转让方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确认意见做出是否持有异议的书面回复。第十三条如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意向受让资格确认意见无异议,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转让方回复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并抄送转让方。如转让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或未在调查期限届满前做出回复,均视为转让方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做出的资格确认
7、意见。产权交易机构在规定的回复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并抄送转让方。 第十四条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确认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回复的同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产权转让公告中未公示的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是否具备受让资格的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审查情况,向转让方做出书面回复。第十五条 转让方不认可产权交易机构对其异议的回复意见,且双方分歧在于对转让公告确定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的理解不同,双方应本着促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形成竞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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