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9236275
大小:105.50 KB
页数:30页
时间:2020-09-26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ppt课件.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约承诺合同的形式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概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已经成立的合同在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时,才受法律的保护并能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性质事实判断价值判断构成要件要约和承诺当事人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符合法定形式可补正性不可补正可补正二、要约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生效时间和期间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消灭(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是对方当事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内容须确定或可得确定并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
2、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1.要约人应当明确、特定2.应当以明示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3.内容应当具体确定4、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二)要约生效时间和期间1.要约生效的时间对话方式——了解主义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到达”指要约进入受要约人控制区域和其可以获得该信息时。邮寄要约在要约被放入受要约人信箱或邮箱或交付给受要约人授权代表其收信的某人手中时,即视为到达。数据电文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3、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的存续期间指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l)约定期间。(2)法定期间。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即时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三)要约的法律效力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2、对受要约人的法律效力(l)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以通知的方式取消要约的行为。(2)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
4、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受要约人一般没有必须答复或承诺的义务。但下列两类情形除外:一是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业,如医疗业、公共服务业等;二是依商业习惯负有承诺义务,如出租车司机不得拒载乘客。(四)要约的消灭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三:1.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要约被拒绝。三、承诺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的生效承诺的效力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承诺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做出;2.承诺应当以通知或其他方式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须
5、在承诺期限内做出。对话方式——要约人了解承诺;非对话方式——到达生效主义;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承诺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其成立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
6、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力接受的,此时合同成立。四、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和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五、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2.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六、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性质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类型缔约上过失赔偿责任的
7、范围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契约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被撤销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未尽先契约义务,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法律性质属于一种法定的合同责任,是一种独立请求权类型。1.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2.造成损失。3.缔约过失之存在。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对方利益损失的行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