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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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担保制度空间:债权本质消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可供选择路径:1、责任:人身责任的涤除与责任财产2、保全:维持责任财产3、担保:(1)优先权:薪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2)扩大责任财产:保证(3)责任财产特定化、优先化:①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②所有权担保:买卖担保、让与担保(信托担保)③定金《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二节债权部分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

2、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

3、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的意义或作用:保护债权、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弥补社会信用的不足。一、概念和特点1、概念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所设立,以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一种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一种限定物权。2、担保物权的特征(1)从属性。①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

4、无从成立。②内容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范围以主债务范围为限。③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④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⑤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例】甲欠乙10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

5、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了质权。后乙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戊。①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乙将债权转让给戊时,戊同时取得对丙房屋的抵押权和对丁汽车的质权。②即使房屋抵押仍登记在乙名下,戊也已经取得房屋抵押权;即使乙尚未将汽车交付戊,戊也已经取得汽车质权。③当然,若欲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戊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和取得质物的占有。----债务转让与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但不从属于债务。债权转让时,除非担保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转移。但是,债务转让时的情形就不同了:①《物权法》第175条:第三人提

6、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须注意: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或者质押,则债务转让时,抵押权或质权仍随同转移。②《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真题研习】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

7、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2012年试卷三第88题)88.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B.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C.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D.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答案】AB(2)不可分性:

8、担保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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