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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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困家庭,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实行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救助制度。第三条

2、农村低保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农村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三)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属地管理;(四)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负责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是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和指导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居)

3、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低保工作人员。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一)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定期督促、检查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保证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必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工作经费。(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低保资金情况的监督,确保低保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三)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卫生、教育、公安、税务、工商、发改、国土、广电、供电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依照部门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

4、市、县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第二章保障对象第八条持有我市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赡养人,又未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二)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三)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或年老体弱导致丧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低下,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因生存条件恶劣,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常年贫困的;(五)民

5、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户。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户主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一)配偶、子女、父母;(二)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家庭年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一)家庭经营收入。主要指家庭所有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生产所得的收入;(二)工资性收入。主要包括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参加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等收入;(三)财产性收入。

6、指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或土地、房产出租转让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四)转移性收入。指亲友赠送、继承、法定赡(扶)养人支付的赡(扶)养费;(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上年度纯收入÷家庭人口数第十一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各类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丧葬费;(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补助金、

7、救助金;(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六)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金;(七)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八)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九)民政部门确定的不应计入的其它收入。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一)家庭年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二)因吸毒、赌博且尚未改正的人员;(三)人为拨离户口,实际“分户不分家”的家庭;(四)不如实申

8、报家庭成员收入,不接受管理审批机关入户调查的;(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收取费用的人员;(六)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所承包的土地人为抛荒的;(七)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八)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混合家庭中已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第三章保障标准和保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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