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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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密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推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农村低保标准(一)农村低保标准,按照本县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等部门研究拟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2002年本县农村低保标准确定为年人均850元。(三)

2、农村低保标准将根据本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变动,作适时调整。二、农村低保范围凡具有本县正式农业户口,非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均属于保障范围。(一)全额享受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农村五保户;2.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3.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4.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5.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以上人员中已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其标准若低于农村现行

3、保障标准,按农村现行保障标准发放,若高于现行保障标准,按原享受标准发放。五保户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并按照北京市《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京政办发[1995]22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本乡镇上年人均收入的65%。(二)差额享受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1.家庭尚有一定的收入,但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2.夫妻一方为本县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地农业户口,在本县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户口不符合迁移政策的除外);3.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家庭,未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

4、村低保标准的农业户口家庭人员;4.因占地转非未获得安置就业,未享受城市低保也未享受占地补偿,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三、农村低保资金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负担,列入县、乡镇两级财政预算。(一)每年年底前,由县、乡镇民政部门将下一年度用款计划报县、乡镇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次年年底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

5、制决算。(二)县、乡镇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县民政局接收并全部用于本县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可以拿出一部分自己用于本村低保户的生活补贴。四、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证明其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或其他证明);4.相关证明材

6、料:(1)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身份的证明材料;(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5)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医院或县中医院的诊断证明;(6)家中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7)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8)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二)村委会受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受理本村农民低保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并填写《北京市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登记表》。2.对提

7、出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并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核实人填写《北京市农村低保待遇审批表》,报请两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两委会研究意见、村民代表会讨论记录和表决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科。3.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或同一村的,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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