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本座说&最密切联系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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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关系本座说”&“最密切联系说”创始人简介起源背景主要内容两学说之间关系“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1779~1861),德国柏林大学教授,曾担任德国立法大臣等要职,是19世纪德国最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被称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萨维尼一生著述颇多,其中于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体系》是他一生学术的高峰,该书共分八卷,最后一卷专论国际私法,并创立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社工:背景19世纪以前,德国学者多受“法则区别说”影响,将法规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到了1848年,欧洲大革命席卷德国,德国暴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虽然革命失败了,但此

2、后德国的工业革命有了较快发展,德国的资产阶级经济实力也显著增强,对外经济、人员的交流也日益加强,推动了国际私法的发展。由此,德国出现了许多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并提出了许多有影响的学说与主张,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从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出发,认为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所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他绕过法则区去别说学者们的喋喋不休的法律的域外域内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的看待内外国法律,以便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受理,均能适用同一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他的这一理论根据是,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一个“相互交往

3、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并且存在着世界各国普遍通用的各种冲突规范。因为在他看来,内外国法律及人事平等的,而每一法律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法律关系的本座在哪个国家,就可径直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大可不必计较这个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萨维尼按照这个观点,把涉外民事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并且指出了相应的“本座法”:1.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行为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故适用住所地法;2.物是可感知的,并且必定占据一定空间,因此物的住所地应为物权关系的本座,一概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分动产不动产;主要内容3.债系无体

4、物,并且不占空间,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见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故应借此形态而定其本座;4.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或身份行为,也不问其标的在什么地方,均应以行为地为本座,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行为地法为行为方式的本座法;5.程序问题的本座是在法院地,故应适用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冲突法中的一种最流行的原则,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完善的演变发展过程。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到1880年,深受萨维尼影响的英国国际私法学者韦斯特莱克提出“最真实联系”的概念。起源背景二战后在西方国家出现以反思辨、重经验、重现实为特征

5、的哲学运动的高潮。20世纪50年代,美国纽约州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提出的“重力中心地”和“连结关系聚集地”两个概念,认为不应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应贯彻上述两个概念,并适用这个地方的法律,这是最密切联系的雏形。里斯(Reese)正是在研究和评诉上述案例后借鉴柯里的“政府利益说”和迈伦·特劳特费等人的“功能分析说”的基础上,创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以此为指导,于1971年主持编纂了美国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1年,里斯任报告员的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了比较完整的表述。里斯主张,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

6、并提出了与案件有联系的众多因素中确定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的七项参考原则,即:(1)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2)法院地的有关政策(3)在决定具体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有关政策和这些州的相应利益(4)公众期望的保护(5)特别法律中所体现的政策(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统一性(7)法律易于认定和适用主要内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思想渊源来自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所以法律关系本座说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础,两者相辅相成,前者对后者又做了补充改善,形成了如今被广泛使用的最密切联系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最密切联系说”之间的关系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法律关系本座说”毕竟

7、是有区别的,“最密切联系地”毕竟不同于“本座”。在萨维尼看来,每一种法律关系的“本座”只有一个,或者说,是在法律关系的诸多连结因素中确定一个作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而且,这个“本座”是固定不变的。而“最密切联系地”,则是根据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综合考察各种连结因素,通过质和量的权衡,最终确定的。从数量上说,“最密切联系地”集中了法律关系中两个以上的连结因素;而且,每一种法律关系的“最密切联系地”并不总是同一个,因为现实中的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错综复杂,每个案件中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也各不相同,这样,与法律关系有着最密切联系的地点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最密

8、切联系原则”又是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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