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本座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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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heSeatOflegalRelationship法律关系本座说一历史条件二代表人物及其观点三影响及评价一、历史条件:19世纪以前,德国学者多受“法则区别说”的影响,将法规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1848年,德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资产阶级经济实力有所增强,对外交流日益加强,推动了国际私法的发展。出现许多国际私法学者,萨维尼、谢夫纳和巴尔等人。二、代表人物及其观点:萨维尼(FriedrichCarlvonSavigny;1779~1861)。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德国柏林大学教授,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也是国际私法的革新家。萨维尼被公认为是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人。他提

2、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1849年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实现了国际私法方法论上的革命性转折,被誉为国际私法史上的“哥白尼革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主要观点:1.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为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2.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的看待内外国法律。3.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使用的各种冲突规则。本座释义:中文含义:“本位”“本具”与法律关系结合:指某一民商事关系与某一特定时间或地域的法律相联系的基本因素。例:

3、人的身份能力方面的关系,应以人的住所地为其本座,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按照这些观点,他把涉外民事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并指出了相应的“本座法”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债的履行地法行为的本座法→行为发生地法程序的本座法→法院地法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三、影响及评价它在法则去别说统治国际私法达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实现了根本性变

4、革。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又在新的基础上恢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大大地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研究方法上,主观认识→客观认识。缺陷萨维尼所说的法律关系的“本座”归类过于简单化和僵固化,也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正确途径。他认为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只是一种幻想。小组成员分工:讲解:张小花PPT制作:韩艺耿孟娟历史条件:郝梦姚代表人物及其观点:戴捷雅俞凡影响及评价:张安资料搜集:全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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