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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卫监[2006]125号各省辖市卫生局,各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按照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类别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和省直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五条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和市直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六条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县
3、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其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具备开展相应放射诊疗项目的人员、设备、场所等条件,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其中,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经省级
4、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六)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人员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的,应当提供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的处理方案;(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检测档案资料、放射卫生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八)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第八条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复印件应和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
5、号字)。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后,应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1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和相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对其放射诊疗工作条件进行现场审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
6、部门负责有关放射诊疗项目的现场审查。第十一条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和“建议不批准”。审查意见和结论由审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在10个工作之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对于审查结论为“建议整改”的,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按审查意见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后作
7、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期限从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应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许可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编号格式为:(本行政区简称)卫放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使用同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在不同地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同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校验《放射
8、诊疗许可证》。校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二)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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