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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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2015年3月6日实施2017年3月31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2月12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订2020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二章合约第四条本合

2、约的合约标的为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长期国债。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为发行期限不高于10年、合5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不低于6.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第六条本合约以每百元面值国债作为报价单位,以净价方式报价。净价方式是指以不含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第七条本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005元,合约交易报价为0.005元的整数倍。第八条本合约的合约月份为最近的三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第九条本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

3、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到期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第十条本合约的交易代码为T。第三章交易业务第十一条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期转现交易三种交易方式。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0-9:15,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连续竞价时间为9:15-11:30。5第四章结算业务第十二条本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一小时

4、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第十三条本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面值/100元)第十四条本合约的手续费标准为每手不高于5元。第十五条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第十六条本合约的交割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七条本合约

5、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2%。其中,合约价值=合约价格×(合约面值/100元)。第十八条本合约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两个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3%。5第十九条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4%。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如上市首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的,交易所可以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第二十条本合约实

6、行持仓限额制度。(一)客户某一合约在不同阶段的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1.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4000手;2.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1200手。(二)非期货公司会员某一合约在不同阶段的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1.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8000手;2.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2400手。(三)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6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合约实行

7、大户持仓报告制度。5(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客户或者会员应当向交易所履行报告义务:1.单个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国债期货某一合约单边持仓(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除外)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80%以上(含)的;2.当全市场单边总持仓达到5万手时,单个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5%的。(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相关客户或者会员履行报告义务:1.前5名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的;2.前10名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国债期

8、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20%的;3.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20年3月9日起实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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