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暴露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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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临桂院区职业安全卫生一般操作规程1、可能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工作场所,应禁止进食、饮水、吸烟、化妆和摘戴隐形眼镜等。2、禁止食品和饮料混置于储存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质的冰箱、冰柜、抽屉、柜子和桌椅面等。3、禁止弯曲被污染的针具,禁止双手回套针帽,禁止用手分离使用过的针具和针管,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以下两种情况除外:①用人单位有理由说明没有其它方法,或这种行动是由于特殊医疗需要;②使用专用机械设备,或单手操作技术。4、在处理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质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喷、溅

2、、洒落和飞扬或产生飞沫。5、禁止用口吮吸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6、在收集、处理、操作、储藏和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污染的标本应放在防泄漏的容器中。运输过程中按照三层包装的标准要求进行包装。①按照GBZ158要求,对储存、转运或运输的容器密封后进行警示标识或标色和中文警示说明。②如果容器外发生了污染,应在外部再放一个容器来阻止其泄漏,外部的容器同样应进行警示标识或标色和中文警示说明。③如果样品能把第一个容器戳穿,在其外部应再放一个耐戳破的容器。7、在维修或者运输可能被血液或其它

3、潜在传染性物质污染的设备前应当检查,并进行必要的消毒,用人单位能够说明无法对设备进行消毒情况时除外。8、在被污染的设备上张贴生物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9、在处理、维修或者运输被血源性病原体污染的设备前,用人单位应告知相关劳动者、维修人员和(或)制造商,以便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感控科整理2013年4月19日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临桂院区发生血源性病原体意外职业接触后处理一、局部处理1、 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被污染的粘膜。2、 如有伤口,应当轻轻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避免挤压伤口

4、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3、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用70%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接触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二、 评价源患者1 、根据现有信息评估被传染的风险,包括源患者的液体类型(例如血液,可见体液,其他潜在的传染性液体或组织和浓缩的病毒)和职业接触类型(即经皮伤害、经粘膜或破损皮肤和叮咬)。2 、对已知源患者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肝病毒抗体和艾滋病病毒检测。3、 对于未知源患者,要评估接触者被乙型肝炎病毒、丙型

5、肝炎病毒或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风险。4、 不应检测被废弃的针具或注射器的病毒污染情况。三、评价接触者通过乙肝疫苗接种史和接种反应评估接触者乙肝病毒感染的免疫状况。四、 采取接触后预防措施。1、 乙型肝炎病毒接触后预防措施与接种疫苗的状态紧密相关:(1)未接种疫苗者,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2) 以前接种过疫苗,已知有反应者,无需处理;(3) 以前接种过疫苗,已知没有反应者,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4) 抗体反应未知者进行抗原抗体检测,如检测结果不充分,应采取

6、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2 、丙型肝炎病毒没有推荐采用接触后预防措施。3 、艾滋病病毒尽快采取接触后预防措施,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接触后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但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实施预防性用药。对所有不知是否怀孕的育龄妇女进行妊娠检测。育龄妇女在预防性用药期间,应避免或终止妊娠。预防性用药应:(1) 如果存在用药指征,则应当在接触后尽快开始接触后预防。(2) 接触后72小时内应当考虑对接触者进行重新评估,尤其是获得了新的接触情况或源患者资料时。(3) 在

7、接触者可耐受的前提下,给予4周的接触后预防性用药。(4) 如果证实源患者未感染血源性病原体,则应当立即中断接触后预防性用药。五、 接触后的随访与咨询1、 建议接触者在随访期间发生的任何急症都向用人单位请求进行医学评估。2、 乙型肝炎病毒接触对接种乙型肝炎疫苗的接触者开展跟踪检测:(1) 在最后一剂疫苗接种1个月~2个月之后进行病毒抗体追踪检测;(2) 如果3个月~4个月前注射过乙肝免疫球蛋白,则抗原抗体反应不能确定为接种疫苗后产生的免疫反应。3、 丙型肝炎病毒接触(1) 接触4个月~6个月之后进行丙型

8、肝炎抗体和丙氨酸转氨酶基线检测和追踪检测。(2) 如想早期诊断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应在接触4周~6周后检测丙型肝炎病毒RNA。(3) 通过补充检测,反复确认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酶免疫(Elas)水平。4 、艾滋病病毒接触(1 )接触后应于六个月内开展艾滋病病毒追踪检测,包括在接触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测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2) 如果疾病伴随反复出现的急性症状,则开展艾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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