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执行中对保全财产有无优先受偿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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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执行中对保全财产有无优先受偿权?张某借甲、乙、丙、丁各20万元,到期都没有偿还。甲乙起诉并申请法院保全了张某唯一的价值40万元的房产,丙丁也想起诉,但已没有财产可供保全。丙丁咨询,判决后能否参与40万元房产分配?本案的焦点是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执行中对保全财产有无优先受偿权?答案是诉前及诉讼财产保全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理由是: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可见,保全

2、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以优先权;在法院以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第二,从我国现行涉及债务清偿及清偿顺序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也并不具有有限性。《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对解除,执行程序应对中止。”于此,中止的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平等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也明确指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债权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向受理

3、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其权利与其他无担保物权的债权在受偿顺序上是一样。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规定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情。第四,法律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1)船舶优先权。(2)民用航空器优先……(3)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4)担保物权。只有以上几种权利可以优先受偿。因为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我国对优先受偿权

4、问题法律有其明确的规定,如《担保法》中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优先权;《民法通则》规定的房屋承租人对所租住房屋、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购买优先权;《海商法》确立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担保法》和《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诉讼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或无法执行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日后更好的执行,而并不是将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就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如果把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那么第一个到期的债权

5、人的债权是可以完美实现,其他后到期的债权人岂不是得不到清偿,如果后到期的债权人提前将不动产做了抵押,岂不是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两个优先权的冲突。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法律有明确规定,属于优先支付的范围,所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是可以得到优先受偿的,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因而当被申请人有多个债权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并不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应当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保全申请人因申请保全而受到损失的,受到清偿的其他债权人应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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