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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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担保反担保的概念是?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2、反担保的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成立具备的要件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

3、,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反担保的形式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这是为什么?因为在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中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所以,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既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是抵押人,还可以是出质人。反担保合同第三人出借方借款方(1)、借款合同(出借方,借款方);(2)、委托担保合同(委托方、受委托方);(3)、保证合同(保证人、被保证人);(4)、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保证一、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首先确定保证人的主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

4、民。然后,不能作为担保人的三种情形。二、保证合同形式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三、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和联系。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在不转移对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抵押的特征:抵押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标的物大多为不动产和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抵押的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抵押物(一)允许抵押的财产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

5、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二)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权属有争议)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三)

6、抵押物登记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分如下: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

7、受偿的行为。抵押权实现的基本条件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已届清偿期抵押权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或抵押物折价等方法实现。在实践中具体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这种约定即可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也可在订立抵押合同后甚至实现抵押权时。若双方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质押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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