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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加拿大专利保护期案第11组夏欣112060636徐冲112060638江雯雯112060639案情简介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争端涉及的协议条款基本事实本案的争端措施涉及加拿大专利法第45节。该节规定1989年10月1日前提起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期是自授予之日起的17年。美国要求就此与加拿大进行磋商。该磋商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1999年7月15日,美国要求设立专家组,指控加拿大专利法没有满足TRIPs第33条要求的专利保护期(可获得的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期限届满前不得终止),违反了第33条和第70条的义务。1999年9月22日,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报告于20
2、00年5月2日发布,裁定加拿大专利法第45节违反了加拿大据TRIPs的相关义务。2000年6月19日,加拿大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2000年9月18日作出上诉报告,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定和结论。2000年10月12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案情简介基本事实1999年5月6日,美国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中的相关规定,就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未能按TRPIS协定的要求为专利权提供最低保护期的问题,要求与加拿大进行磋商。但双方经磋商未果。于是,美国于1999年6月15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一提出了申请,要求成立专家组对争端进行调查和
3、审理。美国认为,按照TRPIS协定第65条的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包括加拿大,应于1996年月11日起开始实施其在TRPIS协定项下的各项义务。根据TRPIS协定第33条和第70条的要求,WTO各成员方自TRPIS协定实施之日起,应对在TRIPS实施之日所有尚存续的专利给予最低保护期-即保护期自专利提交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本事实然而,根据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凡在1989年以前申请并获取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17年。美国认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保护17年与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保护20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为按照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凡在19
4、89年以前申请并获取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17年,这显然与至少20年保护期的要求相违背。因此,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与TRIPS协定第33条和第70条规定的各成员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是不一致的。争端涉及的协议条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3条保护期限可获得的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期限届满前不得终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70条对现有客体的保护1.对协议对有关成员适用前的行为,协议不产生义务。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对有关成员适用本协议之日前的已有客体产生义务,只要该客体在有关成员适用本协议之日受到保护,或者符合或将符合本协议条款规定的保护标准。争
5、端涉及的协议条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1条一般义务1.成员应保证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依照其国内法可以行之有效,以便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任何侵犯本协议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及时地防止侵权的救济,以及阻止进一步侵权的救济。这些程序的应用方式应尽可能避免造成合法贸易的障碍,同时应能够为防止滥用有关程序提供保障。2.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公平合理。不得过于复杂或花费过高,也不应含有不合理的时限或不合理的延迟。争端涉及的协议条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2条3.成员可要求把符合合理程序及符合合理形式,作为获得或维持本协议第三部分第2节至第6节中所指的知识产权的条件。4.有关获得
6、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国内法制定的程序、行政撤销及诸如当事人之间的异议、无效和撤销程序,均应适用第41条第2款、第3款所规定的总原则。专家组分析与裁定本案的争端主要是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是否与TRPIS第33条的规定相一致的问题。根据TRPIS第65条的规定,所有WTO成员方,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国家,均应当于《建立WTO的协定》正式生效之日起(1995年1月1日起)一年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TRPIS的各项规定(但发展中国家享有更长的过渡期)。按照第65条的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包括加拿大)应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TRIPS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双方争端的焦
7、点集中在对TRIPS协定第70条和第33条的理解、解释和适用问题上。专家组分析与裁定双方争端的焦点集中在对TRIPS协定第70条和第33条的理解、解释和适用问题上。1.关于第70条双方的分歧及专家组意见TRIPS协定第70条第1款规定:本协定并不使成员方对本协定实施之日以前所发生的行为(acts)承担义务;该条第2款规定: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本协定成员方均应对本协定实施之日所有尚存续的客体承担义务。所谓尚存续的客体包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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